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03民初7325号
裁判日期:2021-06-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东,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管塘路19号研发科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TB9H694。
法定代表人:纪亚洲。
原告张静与被告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张静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张静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一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