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5689号
裁判日期:2022-01-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洪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张玉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冠良,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树熊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4幢3810室。
法定代表人:赖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张洪霞、张玉玫与被告杭州树熊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张洪霞、张玉玫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洪霞、张玉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洪霞、张玉玫负担(张洪霞、张玉玫已预交1950元,其中192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胡雪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柴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