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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32400号

裁判日期:2020-09-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海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社区李岗头169号,法定代表人:袁海兵,股东:袁海兵、田野,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食品经营(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经营项目:餐饮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市场调查;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南京海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往事若茶”第25878171号第43类自助餐厅服务商标,但南京海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往事若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潘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辉,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昌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
  法定代表人:贾远亮。

原告潘红诉被告广州昌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原告潘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潘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 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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