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2019-09-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广东卓建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少辉饮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华路149号。
经营者:蔡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上海鸿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865号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德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峰、孙夷则,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晓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少辉饮品店、上海鸿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周晓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丹薇
人民陪审员 陈继英
人民陪审员 陈定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