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23民初1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2020-07-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系2018年11月19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武汉市诗妍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7年,注册资本101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4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0起,当前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号8层801室,变更注册地址1次,列入经营异常5次,法定代表人:方登全,监事:周雄,财务负责人:陈江英,股东:方登全、周雄,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租赁;纺织用品、服装、鞋帽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1月29日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方登全,股东方登全、周雄没有注册“蓓依曼”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蓓依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海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号8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M70J74。
法定代表人:方登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李海蓉与被告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李海蓉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蓉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8.00元,减半收取计1624.00元,由原告李海蓉负担。
审 判 长 陈凤勇
人民陪审员 兰纯香
人民陪审员 陈玉珍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