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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鲁03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2020-04-1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B座20楼南区,法定代表人:张国文,股东:淄博蓝家人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淄博蓝家人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蓝羊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张国文,经营范围为:健康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三项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不含消费储值及类似相关业务);企业形象策划;健康信息咨询;健身、美容服务;家政服务;养生信息咨询;生物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化妆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会展服务;日用品、化妆品、美容美发器材、健身器材、服装、保健用品、食品销售;医疗器械经营。

原告:萧县宸文健康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大观天下16栋102。
  经营者:裴宏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玲,系经营者裴宏柱配偶。

被告: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B座20楼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小强,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瑞,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萧县宸文健康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宸文健康中心)与被告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丝带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宸文健康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李艳玲,被告蓝丝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小强、刘瑞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宸文健康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Z-02蓝丝带产后恢复护理特许经营合同书》。2、请求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协议中退还全额代理费的50%的条款无效。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特许费用人民币(币种下同)118000元,首次产品费用50000元,诚信金5000元,合计173000元。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明星大姐加盟费13800元,明星大姐货款15800元,公司跟活动明星套盒货款13800元,公司跟活动货款49800元,合计9320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100000元,中介费4500元。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装饰店铺的实际损失195474元。7、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员工工资开支的损失35000元(员工4人,工作期限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其中主管1人、月薪2500元,员工3人、月薪1500元)。3-7项总计601174元。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首先,被告在广告宣传中对企业规模、孕产护理的专业性、产品制造、标准化服务流程、特许经营备案等企业关键信息存在隐瞒和虚假宣传行为(即违反信息披露的义务),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被告该等宣传夸大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和经营资源,足以导致裴洪丽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原告依《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有权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合同。事实及理由如下:1、域名为4006181700.com的网站系被告经营的网站。该网站首页下方注明版权所有: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中有“关于我们”、“标准服务”等栏目,即使被告被行政处罚过,其宣传内容作一定修改但仍虚假宣传。比如:在“关于我们”中宣传“在中国,采用4:2:4(传统理疗40%、科技恢复20%、营养指导40%)健康黄金比例的恢复方式,公司已经拥有600多家省级大型服务中心…….”中医理疗更改为传统理疗,1000家更改为600多家。在“发展历程”中宣传“2009年:蓝丝带产后恢复中心正式成立运营…2016年:蓝丝带全系列产品完成质监备案、蓝丝带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等。在“首页”中宣传“孕产护理当然蓝丝带/全国600多家门店……为中国上万妈妈提供1330天孕产护理方案”。“PUMS/标准化服务流程:一对一产后健康专项检测……评估报告及建议书”。但原告在试运营期间发现被告的孕产产品无法起到理疗护理作用,无法实现标准化护理服务流程。同时,被告提到的蓝丝带全系列产品均非被告自主开发制造。2、被告宣传产后护理经过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见微信小程序(见http://d.eqxiu.com/s/E9StWMoi)),原告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查询被告作为特许人的备案信息,电子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商标,经营资源信息为特许品牌蓝丝带、注册商标、权利号:12024877、注册类别:第44类。第44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不含产后护理项目,被告不具备相应的特许经营资质,且被告未将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与实际经营内容不符。3、工商登记信息记载,被告自成立之日起经营范围变更过5次,被告成立于2015年10月23日,原公司名称淄博蓝丝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2月29日变更为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至今被告的经营范围仍未包括产后护理,2017年8月31日经营范围增加健康管理咨询服务,2019年7月17日经营范围增加家政服务。被告超范围经营应承担相应行政处罚责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被告工商登记与被告网站和宣传资料内容完全相悖,被告涉嫌以严重虚假宣传经营资源信息和超范围经营欺诈原告加盟蓝丝带产后护理项目。

其次,被告以产后护理的名义,将普通化妆品(部分是三无产品)和委托生产的三无产品包装成孕产护理中独立自主开发的具有医疗或药用疗效的产品,进而以特许经营的模式进行推广,被告涉嫌非法行医且超范围经营,原告有权解除涉案合同。事实及理由如下:1、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06月14日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决定书载明:“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在其宣传彩页、官方网站、淘宝店铺中存在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广告用语……构成了广告内容表示不准确和在推销产后恢复服务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2、被告《蓝丝带真人实证案例册》、《Q-01蓝丝带培训手册》、《蓝丝带产品仪器教育手册》载明产品和仪器等均有医疗作用,但原告实际收到后却发现产品属于普通化妆品类,药浴是普通植物浴粉;仪器上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仅有被告作为委托方的一张粗劣的合格证贴纸,同时也变成了工业仪表(发票佐证),相关产品存在问题。3、《妈呀》第五页载明:“蓝丝带集团简介/蓝丝带(LASTARPRTUM)……在中国,首家采用4:2:4(中医理疗40%、科技恢复20%、营养指导40%)健康黄金比例的恢复方式。”重点指出产后护理具有中医理疗作用,2017年出台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实行备案制度的中医诊所,才可以利用中草药、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技术方法开展诊疗服务。显然被告不具备相应中医理疗的资质。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中载明: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告的艾灸、疤痕修复、妊娠纹、经络疏通等产后护理均涉嫌非法行医,被告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关于特许经营资质的规定,系超范围经营。法律上,被告无权就产后护理项目特许他人经营,原告有权解除涉案合同。

再次,因被告未履行完整合格的业务培训,未履行试营业下店指导和支持义务,缺乏专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开业经营,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涉案合同。事实及理由如下:1、《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制定)第十七条规定:康复、营养、餐饮等部门也应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康复师、营养师、厨师。2016年2月《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国家标准委)对“母婴护理师”的准入条件、资格认证及评定做了详细界定,其中:二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任职条件――工作经历:须经一年以上母婴生活护理员工作实践,或连续看护十个以上婴儿无差错。一―客户评价:客户反映良好。——资格认证:获得中级家政服务员资格证书和中级育婴师资格证书。经评定合格后可由一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晋升为二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然,裴洪丽员工等取得的产后恢复师证等是被告颁发的,被告无产后护理的培训资质,原告接受培训后达不到产后护理的职业要求,被告的培训是不合格、无效的。2、被告提供的《C-01蓝丝带新店试营业及开业指导手册》第三章项目时间进度表规定了试营业方案策划、试营业筹备、运营专员下店指导(拓客指导、店务指导、销售与服务指导、运营规划)等,在原告再三督促下被告派运营人员胡晴晴于2018年12月7日下店试营业指导,被告工作人员胡晴晴入职被告未满1年,根本无运营经验,也没有任何护理经验,无法与客户沟通专业孕产护理知识,更不会中医理疗。最后被告试营业指导李艳玲自己下载文件学习。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被告)的义务为:“……2、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不定期向乙方提供人员下店支持,下店部门为企划部、市场部、项目部,每次下店时间为1-5天,并保证合同有效期内上述部门人员下店次数不少于四次。”被告没有依约履行,原告不得不委托第三方进行拓客业务(《<轻概念>美业拓客辅导合约书》、拓客押金收据为证)。3、在原告自学试营业期间有位客户做面部护理,刚使用按摩膏脸部就起红疹,被告运营老师说这是在排毒,推说客户使用以前的化妆品有激素所致。被告在产后护理上极不专业。同时,使用的仪器也是极端简陋,没用几次电源线就断裂,红外线照射就坏了,黄金内裤也断丝线,被告的客服竟然让原告重新购买,这与合同明确约定的仪器损坏有工程师专门解决相悖,同时,还有一客户发现被告提供的乳结丹上注明“肩颈按摩”,被告的解答是工商局要求只能写肩颈。总之,原告在试运营期间,被告的管理和技术服务与其承诺相差巨大,被告提供的仪器为三无产品,也与设计功能不同,且与市场价格悬殊大,提供的部分化妆品系三无产品,也与设计功能不同,不具有疾病治疗和医疗作用,存在欺诈。因此,原告有权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加盟费,货品费,赔偿原告包括租金、装修费等在内的实际损失。

最后,即使原告试运营但仍未实际使用被告经营资源,原告仍有权在冷静期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单方解除涉案合同。

被告蓝丝带公司辩称: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于2019年11月26日到期终止,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已经到期终止的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三、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是取得被告许可、作为被告加盟店从事产后经营业务。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原告取得特许权及相关的特许内容,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至于经营是否达到原告预期属于原告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所有特许经营行业,特许人均不会对被特许人经营风险进行任何承诺,本案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此也有明确约定。四、原告在诉状中进行了大量陈述,认为被告的宣传资料、提供的服务存在许多瑕疵,但大部分只是原告的个人观点和主观认为,并未得到国家职能机关的认定。相反,其针对诉状中所列举问题向国家职能部门的投诉,均被职能机关予以驳回。同时,即使原告陈述的部分瑕疵内容真实存在,该部分瑕疵对原告最初决定是否加盟、是否从事产后护理行业也不产生决定性影响,没有对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产生误导。五、被告对原告不存在欺诈、误导,原告加盟被告从事产后护理行业是其真实目的和意愿,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2018年4月开始接触,2018年8月27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在四个多月的接触中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原告方对被告进行了详细、大量、充分的调查了解,不存在被告对其欺诈、误导的问题;当时接触、洽谈人为裴洪丽,其也是最初确定的许可品牌实际经营人,在当时洽谈及后来沟通过程中,裴洪丽从未对加盟行为提出过异议。合同签订后直到2019年3月底,长达7个月时间,原告正常付款、正常提货、正常派员参加培训、正常参加被告组织的各项活动,也没有对加盟行为提出过异议。2019年2、3月,李艳玲(本案原告代理人)通过受让从裴洪丽处取得许可门店实际经营权,其后其自己独立经营,对被告的意见也是从此时开始。因其没有任何经营经验致经营不顺,便对被告提出各种无理要求,被告无法全部满足,其便以各种理由向被告施加压力,包括拒绝被告关于退回有瑕疵宣传资料的要求、以被告宣传资料上的瑕疵向多部门投诉、信访,在媒体、网络上对被告进行抹黑等。但即便这样,原告也始终没有提出过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要求。六、被告特许的是“蓝丝带”品牌,而品牌不仅包括蓝丝带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还包括相关的统一经营管理模式、统一的店面设计装修内部风格、人员指导培训、专有设备、产品、统一销售推广模式等系列内容。纵观整个特许经营合同,被告已经履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便被告的资料存在部分瑕疵,这些瑕疵对原告的经营也不会产生直接不利影响,不能构成原告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理由。七、由于原告主张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损失也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所举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如下:

证据1:《Z-02蓝丝带产后恢复护理特许经营合同书》,合同第1页载明:本案项目为蓝丝带产后恢复护理。鉴于:3、设立“蓝丝带”产后恢复护理加盟店。第一条释义第2项:经营技术资产包括专业培训。第三条特许费用118000元,首次产品费50000元,诚信金5000元,合同价款出资173000元。被告违约行为涉及:第七条仪器售后服务第1项:安排工程师在3个工作日回访处理。第2项:仪器(不包括工作头)保修期为一年,被告免费负责维修;仪器工作头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免费更换。第十条甲方的义务第2项下店支持(下店部门、下店时间和次数),第4项合格产品,第5项市场调研、选址、配货等,对原告的经营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第6项开业指导。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第1项:在店面选址、设计、装修等方面严格按照被告要求的标准执行,自行承担全部费用。第2项:店面装修、改造等达不到被告要求的合格标准,原告不得开业。第9项涉及甲方具体有效的扶持指导。第十三条违约责任条款载明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证据2:百度搜索到的被告加盟招商网页,被告虚假宣传月营业额、毛利每月(毛利率)、月净利润、年净利润。宣传:加盟后真正有扶持,开一家活一家!证据3:《妈呀》(2018首发刊)封面、第1、5、6、12、13、20页和封底,被告在企业规模(“十年孕产运营”、“国内极具权威的孕产护理连锁中心”、“拥有1000家省级大型服务中心”)、孕产护理的专业性(“一家拥有原材料种植基地的企业”、“在中国,首家采用4比2比4(中医理疗40%、科技恢复20%、营养指导40%)健康黄金比例的恢复方式”)、产品制造(“一家拥有自主生产设备的企业”、“蓝丝带系统所有产后恢复设备均由蓝丝带国内仪器工厂负责加工,均通过国内认证及欧盟认证,部分产品远销东南亚,并于2011年在深圳设立工厂”)等方面虚假宣传;同时,第20页载明被告超声刀等产品技术,而医疗美容机构须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被告上述宣传均为虚假内容,被告故意告知裴洪丽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裴洪丽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证据4:《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高新市监行处字〔2019〕004号),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被告在推销产后恢复服务广告中存在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和广告内容表示不准确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65000元。该证据与证据3、证据9、证据10、证据11、证据12、证据16、证据29、证据30、证据35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将产品和仪器包装成蓝丝带产后恢复护理中具有疾病治疗和医疗作用的产品和仪器进行特许经营推广宣传和实际经营。证据5:被告经营的域名为4006181700.com的网站首页、关于我们的网页,被告被行政处罚后仍涉嫌虚假宣传,被告根本无法实现其在官网提到的“孕产产品起理疗护理作用及孕产标准化护理服务流程”,发展历程等信息均系虚假宣传。据我国《广告法》第58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证据6:被告微信小程序公示其系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被告宣传其为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企业,诱导原告加盟蓝丝带。同时,蓝丝带荣选为3.15诚信品牌、蓝丝带食品药品监督局全系列备案、ISO9001安全认证、产品项目保险承保均属于虚假宣传。证据7:被告在商务部特许经营的备案信息,被告没有将蓝丝带产后恢复护理进行备案,被告备案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产后恢复护理,特许品牌蓝丝带作为注册商标在第44类注册类别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中没有产后恢复护理,因此被告不具备相应的特许经营资质,且被告未将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与实际经营内容不符。证据8: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自成立之日起经营范围变更5次,被告成立于2015年10月23日,原公司名称为淄博蓝丝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2月29日才变更现名。被告经营范围仍未包括产后恢复护理或产后护理,2017年8月31日经营范围增加健康管理咨询服务,2019年7月17日经营范围增加家政服务。被告系超范围经营,无相应特许经营资质。证据9:《Y-03蓝丝带真人实证案例册》封面、封底、宣传开篇页、部分真人实证案例,案例手册载明的体质调理(艾灸+药浴)案例,腹纹修护+疤痕修护、八月倍乳案例、产后胸部护理案例和风湿案例均注明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作用。证据10:《Q-02蓝丝带产品仪器教育手册》,教育手册中对于产品医疗作用进行说明,包括:第4页BD006臻蓝精华II、第27页YY004古方浴粉Ⅳ(舒经活络)、第31页BDT035动能定养赋活套(子宫养护)、第42页洋甘菊冰晶等。同时第4页BD009韵纹修护霜(修复)、第5页BD010韵纹防护霜(预防)、BD011纹痕修护液(妊娠纹修复液)、BD012纹痕修护霜(妊娠纹修复霜)、第13页BDT027动能定养美韵套(美胸丰韵)、第17页BDT032美腹修护套(疤痕套)、第24页SKT043葡萄籽透皙套、第28页YY008古发浴粉(固发汤)、第29页FZ002美腹紧致精华液、第33页BDT037美肤紧致套(修复妊娠纹)具有祛斑、美乳、育发功能,系特殊用途化妆品,但未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被告不得经营或销售。这与证据29的一组产品标签相佐证,证明被告夸大产品的疗效。教育手册中对于仪器使用医疗用语进行说明,包括:第46页YQ002LASTARPRTUM骨盆修复仪、第50页YQ005LASTARPRTUM产后调理仪(温灸仪)、第57页YQ010LASTARPRTUM十二经络检测仪、第61页YQ016LASTARPRTUM焦点能量仪(MT8008)。这与证据16的一组仪器标签相佐证,证明被告夸大仪器的疗效。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六条医疗器械的分类,被告提供的上述仪器应认定为不低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被告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涉嫌违法经营。相应认定原告依法申请法院委托主管部门作司法鉴定或认定。教育手册中第26页载明FD001臻品汤料一(通乳)、FD002臻品汤料二(催乳)、FD003臻品汤料三(回乳)。被告将主要功效分别归结为:通乳、催乳、回乳,这与证据29中的八月倍乳臻品汤料的产品标签(代用茶)不一致,被告显然刻意将食品作为产后护理产品特许经营。需要说明的是,《蓝丝带产品仪器教育手册》是被告对原告所使用的培训教材,这不仅是广告中的违法行为,也是在特许经营实质内容上包括经营模式的虚假宣传,从而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有权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合同。证据11:《Q-01蓝丝带培训手册》,培训手册第二章蓝丝带生态项目架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其中,功能类美胸丰韵、疤痕修复、腹纹修护产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被告不得经营销售。最后的医美项目,被告必须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被告无经营资质。第三章蓝丝带项目技术实操,28-39页服务话术均有疾病治疗和医疗用语,被告无医疗资质欺诈原告做虚假宣传,让原告宣传医疗技术治疗疾病推销产品。第四章蓝丝带标准接待流程就是话术的集合,第109页中间位置“检测话术介绍”完全就是培训原告对十二经络检测仪作虚假介绍和说明,整篇话术就是被告利用原告对医疗的无知作虚假推广。证据12:《C-01蓝丝带新店试营业及开业指导手册》封面、封底、第1-11页,被告违反手册第三章规定的项目时间进度表,特别未履行相应试营业方案策划、试营业筹备、运营专员下店指导等相应试营业及拓客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涉案合同。证据13:《营业执照》2份、《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终止合作协议书》一组,裴洪丽于2018年11月29日设立萧县玲丽健康信息咨询中心,该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注销登记。裴洪丽于2018年9月20日设立萧县美合源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注销登记。裴洪丽与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终止合作关系,由原告独立经营。证据14:《关于萧县店的转款证明》,原告因加盟被告,签订合同时实际出资金额173000元(装修押金已退)。证据15:年度峰会照片一组,2018年12月原告付费参加被告年会,被告提出“蓝丝带正式成为民政部旗下二级《全国产后康复全国委员会》发起单位”、“热烈庆祝蓝丝带获得卫健委健康管理师职业培训资质”、并提出“留客项目(爆品项目)”等概念诱使加盟商付费,涉嫌欺诈。证据16:十二经络检测仪、产后调理仪、胯部护理仪、焦点能量仪、髋骨修复仪、中医定向透药治疗仪实物照片,被告提供的相关仪器仅注明委托方为被告,无生产厂名和厂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仅贴一张粗劣的合格证贴纸,且执行标准不一致,疑似三无产品。且仪器标签与证据10中记载的相关仪器的名称、主要功能不一致,使用手册夸大疗效。被告提供的中医定向透药治疗仪,仪器注册证号:苏械注准20152260569,{适应病症}配合药物,用于骨关节(如颈椎、胸椎、腰椎、肩周、膝肘关节、手指、足趾等)部位急慢性扭伤的镇痛、消炎及骨质增生的物理治疗。仪器系第二类医疗器械,被告涉嫌第二类医疗器械无备案经营构成违法。证据17:与被告委托生产的厂家技术人员海婷——玛丽(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向委托生产的厂家提出仪器有质量问题,要求修理并提供仪器质检报告,质检报告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仪器在名称用途均上有变化,与证据16佐证被告提供仪器涉嫌三无产品。与证据1仪器保修期为1年,证据20被告出库单订单日期2018-11-06共同证明被告违约。证据18:与被告工作人员蓝丝带【华北客服二】(QQ号:27×××75)的QQ聊天记录,原告向被告提出骨盆仪质量问题,被告返修;焦点能量仪电源线没使用几次就断裂,无法使用;热能裤断丝线,被告要求重新购买,交涉不成。原告使用的仪器极端简陋,发生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标签只有委托生产厂家,没有生产商,涉嫌三无产品。同时根据证据1,仪器(除工作头)保修期为1年,被告免费负责维修。被告未履行约定构成违约。证据19:与被告工作人员李亚文蓝丝带(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试营业期间为客户做水养美肤面部护理,客户起了红疹,原告询问被告如何处理,被告借口说在排毒,推说客户使用以前的化妆品含激素所致。这样的解释反证被告在产后护理上极不专业,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证据20:《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出库单》、《蓝丝带门店收货确认单》,原告实际收到的被告的仪器、产品、用品、宣传资料等,实际使用很少,因被告未履行试营业筹备、运营专员下店指导等相应义务致使原告没有实际营业。证据2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发票标注:工业仪器名称包括豪华喷雾机,产后修复仪,产后调理仪,焦点能量仪,骨盆修复仪,十二经络检测仪。被告让原告使用以上工业仪器用于人体产后护理。证据22:与被告工作人员李亚文(蓝丝带运用老师)(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通知原告将带医疗用语的资料全部寄回被告,反证被告一直将产后护理产品和服务夸大到医疗作用,以欺诈方式特许经营,系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证据23:《房屋租赁协议》、收条2份、银行转账记录2份,原告开店租金10万元(租赁期限自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7月30日)、中介费4500元,系原告加盟的实际损失。证据24: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3份、转账记录1份,被告以特许经营名义要求原告支付明星大姐加盟费13800元,明星大姐货款15800元,公司跟活动明星套盒货款13800元,公司跟活动货款49800元,合计93200元。证据25: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2份、转账凭证1份,被告诱使原告支付培训费4280元,产品培训费1440元,参加被告年度峰会3960元,合计损失9680元。与证据15佐证被告虚假宣传诱使原告继续付费。证据26:岗位培训结业证4份、明星大姐培训通知、明星大姐加盟费明细,原告4名工作人员接受被告培训获得产后恢复师、高级催乳师合格证,而母婴护理专护证、育婴师资格证等相应资格均需要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局(人社部)培训颁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被告的培训完全不具备专业性,是不合格的。证据27: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收款收据1份、配送单1份、收货单1份,原告根据证据1在店面选址、设计、装修等方面严格按照被告要求的标准执行,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原告用于店面装修的实际支出明细:建筑安装服务(吊顶、隔墙包材料等)86000元,空调及安装52900元,蓝丝带LOG门、木桶、宝宝游泳室1980+4380+32850=39210元,3884(桌椅)+240(台凳)+3240(沙发等)=7364元,广告牌制作10000元,合计:195474元。证据28:大额往款凭证,原告被欺诈支付给被告蓝钻石四级合伙人款项99800元,原告认为被告涉嫌违规违法经营,经原告交涉被告依法退还股款。证据33也提到该退款。证据29:复方植物草本浴粉、臻蓝精华II、医用冷敷贴、蓝豆豆二号按摩油、蓝豆豆五号按摩油、蓝豆豆按摩油、蓝豆豆三号按摩油、臻采透亮面膜、八月倍乳臻品汤料、妈丫澄净保湿礼盒、见消综合果蔬发酵固体饮料、BD014洋甘菊冰晶、动能定养套、动能草本泥实物证据一组,原告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无法按照产品名称或生产企业检索到相应产品,被告的产品系三无产品,其中八月倍乳臻品汤料是茶制品,与其标注的“易于食用的美味汤料”有悖,被告夸大宣传。臻蓝精华II即乳结丹,产品名称与说明不一致,适用颈、肩部按摩,不适合所有肌肤保养。动能定养套及动能草本泥产品名称、作用及使用方法与实际不一致,被告夸大宣传。证据30:《Y-10蓝丝带销售指导手册》封面、封底、第28-32页,手册第六章十大爆品及十大项目销售话术,涉嫌虚假宣传,以疾病治疗或医疗行为欺诈销售。证据31:《<轻概念>美业拓客辅导合约书》、拓客押金收据,被告没有依约履行试营业及拓客义务,构成违约,原告委托第三方进行拓客业务。证据32:《蓝丝带企业大学视频》,被告虚假宣传培训资质,其无大学资质且无相应培训水平和学员数量。证据33:与被告法务工作人员梁小虎(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拒绝履行店面扶持的义务致使原告无法独立经营。证据34:与客户吴静二表妹(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客户孩子喝被告的产品催乳汤,起一脸痘痘,被告产品质量涉嫌伪劣且不起作用。证据35:与被告工作人员雅婄事业部谭新139××××1691(微信号:×××)的聊天记录、《小儿推拿》.pdf、微信相册一组,被告要求原告将蓝豆豆按摩套系列产品作为宝宝蓝调儿推拿油进行小儿推拿治疗的推广,夸大疗效且欺诈原告加盟。证据36:丁香医生作者李姗(妇产科主治医生)在丁香医生公众号(mp.weixin.qq.com/s/wx5nbZ0QKFAxDu9kO0psMQ)发表的文章“骨盆修复行业真相:一场营销至上的骗局”,妇产科主治医生陈述“骨盆修复”项目是骗局,产后护理存在各种骗局。证据37: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穗云市监新市举复字【2019】301号举报处理答复书、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越市监举复【2020】29号对李艳玲举报投诉事项的答复,反证十二经络检测仪、胯部护理仪为三无产品。

被告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拥有特许经营资质,且经过商务部门备案,具有对外特许经营进行招商并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该合同显示已经于2019年11月26日终止。

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也不证明原告的主张,该证据均为复印件,非常模糊,是否经过人为改动被告不知道,并且系百度搜索上搜到的内容,不是被告官方网站,无法确定一定是被告发布。

对证据3杂志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被告认为原告是在对该杂志内容断章取义。该杂志总共有34页,原告只挑出了其中6页,并且只是对其中个别字词做孤立解释,这种理解与解释不具有客观性。被告经营规模、经营状况原告并不全面了解,自认为杂志内容不真实没有依据。另外,该杂志中涉及部分违规内容,已被行政机关处理,该杂志早已不再使用。同时,被告认为该杂志内容的瑕疵,不影响原告当初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被告没有对原告构成欺诈或误导。对证据4(行政处罚决定书)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在广告中使用词语不严谨,属内部管理问题,已经根据行政机关要求进行整改。另外,这些用语不会引起原告误解、也不会对原告是否加盟被告起到影响作用,因为原告自始就知道自己加盟的是产后护理而非医疗机构。对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形式上为复印件、内容不清楚、是否被更改过无法确定,另外也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被告本身就是商务部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具有特许经营资质,不存在诱导加盟商问题。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原告看不到具体备案信息不等于被告没有备案。商务部为被告颁发特许经营证书,也对被告提供的信息进行备案,但由于商品目录的原因不能直接显示到“产后护理”,这属于商务部的管理技术问题。另外,商务部并未要求每一份特许经营合同都要备案,只是要求办理初始特许经营备案时要有两家以上店面并将相关合同备案。初始备案后,以后每年只需将上年度特许经营信息相关数据通过网上提交,正常只显示上年度加盟店面、取缔店面的数额等,不显示每一店面具体信息。原告不能据此否定被告的特许经营资质。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被告有特许经营资质。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被告讲体质调理案例,原告认为被告讲的体质调理案例有疾病治疗和医疗作用,这只是原告的单方认为。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该手册有70多页,原告找出两三处字眼就说被告虚假宣传,显然是断章取义、理解片面。对证据1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培训手册只是介绍被告服务过程中的操作手法和服务可能达到的效果,并未说过操作手法、服务行为属于医疗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培训的操作手法、服务行为需要卫生许可证、医疗资质没有任法律依据。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被告已经对其试营业及开业进行了指导,原告是否接受指导或试运营及开业达到何种效果是被告控制不了的。对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但只是原告和裴洪丽之间事情,与被告无关。

对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支付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费用,属履行合同约定的应该履行的义务。对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被告确系全国产后康复委员会发起单位,也具有培训资质,不存在虚假宣传诱导加盟商付费。证据16、证据17、证据18、证据19,均是原告单方说辞,被告不认可,仪器是否合格、质量是否有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原告无权单方定性。顾客出现不良反应,是操作手法、产品问题,还是顾客体质原因,原告无权定性,原告因为顾客有不良反应就单方认定被告护理不专或产品有问题没有任何依据。对证据20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原告进货后用量少只与原告经营能力有关,据此反推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依据。对证据2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发票品名为工业仪器,并不能证明原告收到的实物就是工业仪器,也不能证明被告让原告将工业仪器用于人体产后护理。关于该问题原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已进行处理并认为原告投诉理由不成立。对证据2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为不断规范自己经营行为,召回有瑕疵的资料,是自主经营行为。原告据此反推被告以欺诈方式特许经营无任何依据。证据23、27真实性无法确定,但即使真实也属于原告开店的正常投资,即使构成损失也是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无关,被告从未为原告投资收益做过任何保证。对证据24、25、28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4是原告自愿加入被告公司旗下“明星大姐事业部”专门开展的小儿护理的项目,该项目在特许加盟项目之外,由加盟店根据自己实际需要购买。证据25是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正常培训之外的活动时按参加人数支付的活动费用;证据28是原告参加被告对加盟店开展的内部激励活动时所认缴的款项。针对证据24、25,原告已实际参加了各项活动,对于证据28,因原告事后反悔被告已全额退还原告。对证据26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按原告加入的“明星大姐事业部”专门开展的小儿护理的项目对其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属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正常开展业务。

对证据29的实物被告认可,但不认可原告主张。关于这些产品是否有原告所称的问题,因原告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相关部门也已给出明确答复,故原告的主张并不成立。对证据30指导手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主张不能成立。原告不是国家职权机构,是否是虚假宣传,原告无权认定。对于证据31,系原告自己的行为,与被告无关,被告不认可。对于证据32,原告主张不成立,单方认为没有依据。被告取得有职业培训资质,不存在虚假宣传培训资质。对于证据33,系原告对双方沟通情况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原告提出无理要求被被告拒绝,原告将该情况说成是被告不给扶持。证据34、35,均是原告的主观认为,并无依据。证据36系自媒体文章,没有任何专业性、权威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3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相关产品是三无产品,原告持两份答复向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广州倾慕公司已经出具说明,并不否认为被告生产过涉案产品。

被告提交证据1、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证明2018年8月27日,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于2019年11月26日终止。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许可原告内容具有综合性,全面性,不仅包括了品牌的许可,还包括运营资料,管理资料、宣传资料等,许可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合同的最后一页,这些内容被告均已经履行完毕。同时合同第25条明确约定被告作为许可方提供的各类资料,只是表示合作体系成功的可能性,并不表示对合作经营获利的承诺。乙方自行投资并提供场地,甲方提供产品设备、培训服务,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经营风险。该条是以特别明显的方式表示出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投资行为不承担保证责任。证据2、李艳玲向淄博高新区管委会的举报信及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淄高新市监消告字(2019)第21、22、23号调查情况告知书,在举报信当中,李艳玲列举了在诉状当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全部内容,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后,一一进行了答复,其举报的事实并不成立,该证据充分证明原告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证据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淄博蓝丝带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及相关的批复文件,证明被告有办理短期职业培训的资质。证据4、被告办理特许经营许可备案的资料及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已办理特许备案,并在不断的对内容进行更新。

原告质证意见如下:对于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亦提交该证据),该份合同也可以体现出甲方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在签合同时不是每一条都看得非常清楚,被告所称的第23条,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杨林虎明确的说,合同就是他们事先拟定好的,合同归合同,一店一扶持,他们有商务部产后恢复特许,并没有说是其他的特许,被告方称这个绝对是不同于美容院的,是产后健康调理。对方合同是印刷体,是格式合同,被告提出的相应的条款无效。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来源有异议,对被告如何取得的举报信持有异议;调查情况告知书载明对于举报请求的第三部分涉嫌非法行医的事项没有调查,同时也写到我方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举报方上述产品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我方当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只是主管部门不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批复日期是2019年3月25日,是在原告加盟以后批复的,它的培训专业没有包括产后护理,原告前面所说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原告提供的培训结业证上明确写明达到相关专业的技能水平,这是违规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淄博昊臻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化妆品等,也没有产后护理;商务局仅是初步审核认为被告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条件,并没有对被告的经营进行实质审查。蓝丝带商标授权使用的年限已经过期。被告针对原告关于证据2的来源异议称:因为原告的举报,市场监管局为落实相关情况对我们进行调查,我们是被投诉方,只能现场查看和拍摄,不能给我们送正式的处理结果。

结合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4、6、7、8、9、10、11、12、13、14、15、16(实物照片)、17(微信聊天记录)、18(QQ聊天记录)、19(微信聊天记录)、20、21、22、24、25、26、28、29(实物)、30、32、33(微信聊天记录)、34(微信聊天记录)、35、37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5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经审查两证据与待证事实无直接关联,对该证据的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23中房屋租赁协议、中介费单据、转账凭证及收条相互印证,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27所载数额与涉案特许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相吻合,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31显示的是原告与被告之外公司的合作,与被告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无直接关联,对该证据的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36系媒体所载相关作者的观点,对该证据的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3,经审查系人力资源部门出具,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原、被告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蓝丝带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3日,原名称为淄博蓝丝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2月29日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为:健康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健康信息咨询;健身、美容服务;家政服务;养生信息咨询;生物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化妆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日用品、化妆品、美容美发器材、健身器材、服装、保健用品、食品销售;医疗器械经营等。根据相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截至目前对“产后恢复”行业未进行单独分类,“产后恢复”项目现不作为单独的经营范围进行登记。

“蓝丝带”商标注册人为淄博昊臻商贸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4类,即美容院、按摩、饮食营养指导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7年9月6日核准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被告公司。被告已办理特许备案,备案公告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经营资源信息显示特许品牌为蓝丝带,权利类型为注册商标,权利性质为所有权,权利期限至2024年8月20日。

裴洪丽于2018年8月27日与被告签订《Z-02蓝丝带产后恢复护理特许经营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约定特许费用118000元。第四条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终止;若合同期满乙方(裴洪丽)未提出书面请求或乙方提出请求甲方未同意,合同期满之日起双方特许经营关系终止。第十条约定:甲方的义务为免费对乙方人员进行初级技能和技能提升培训,不定期向乙方提供人员下店支持并保证合同有效期内下店次数不少于四次,采取多种形式对乙方在经营、管理、员工、卫生等方面进行指导,协助乙方进行市场调研、选址、配货,向乙方提供开业指导和人员培训等。第十三条约定: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外,还需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在三个月内落实场地,以保证约定的开店进度正常进行,并在场地落实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关的一切工商证件及税务备案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缴纳的合同定金不予退还;乙方全额缴纳代理费用之后,因无法正常完成以上工作从而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向乙方退还全额代理费的50%。第二十五条约定:甲方提供的各类资料只表示合作体系成功的可能性,并不表示对合作经营获利的承诺;乙方负责自行投资并提供场地、甲方提供产品、设备及培训服务,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经营风险。裴洪丽、李艳玲向被告支付特许费用118000元、首次产品费用50000元。签订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后,被告公司筹建部高经理到萧县同裴洪丽、李艳玲选址,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分析市场。选址后裴洪丽、李艳玲按照合同要求设计装修。裴洪丽、李艳玲支付加盟店面房租10万元、中介费4500元;支付店面装修费用195474元。

后裴洪丽、李艳玲参加被告的开门红开业活动(爱爆全城活动)、明星套组合活动,加盟明星大姐项目,并支付相关活动及产品费用93200元。李艳玲于2018年10月19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培训费4280元,裴洪丽等人于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参加了被告企业大学培训,并取得被告颁发的小儿推拿证、高级催乳师证。李艳玲于2018年11月7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产品培训费1440元,于2018年12月13日向被告转年度峰会费用3960元。关于被告培训资格,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19日出具《关于同意筹设淄博蓝丝带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批复》,同意筹设淄博蓝丝带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该局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关于同意设立淄博蓝丝带职业培训学校的批复》,同意设立淄博蓝丝带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专业及层次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育婴师,以及养老护理员。

2018年12月,被告派运营人员胡晴晴到裴洪丽、李艳玲加盟店面进行开业指导,胡晴晴为被告处工作年限较短的员工。裴洪丽于2018年11月29日设立萧县玲丽健康信息咨询中心,该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注销登记。裴洪丽于2018年9月20日设立萧县美合源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注销登记。裴洪丽与裴宏柱(李艳玲配偶)于2019年1月11日终止合作关系,涉案加盟店面由裴宏柱通过宸文健康中心经营。

被告公司于2019年1月、4月被投诉举报广告宣传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6月14日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决定书载明:“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在其宣传彩页、官方网站、淘宝店铺中存在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广告用语……构成了广告内容表示不准确和在推销产后恢复服务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公司宣传彩页、官网中宣传门店数量与实际数量情况不相符,广告内容表示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针对李艳玲投诉于2019年11月15日出具淄高新市监消告字(2019)第21、22、23号调查情况告知书,载明:“经调查,被举报方(即本案被告)销售给你的有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查,被投诉方经营销售的一亩瑶系列产品确系采用《QB/T2744.2-2005浴盐》标准……产品及包装均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审核通过后投放市场的”;“被诉方经销的麦澜德盆底训练仪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该产品有《合格证》……不构成三无产品;未发现被诉方经营销售的麦澜德盆底训练仪产品存有夸大宣传违法行为”。

另查明,被告《Q-02蓝丝带产品仪器教育手册》所载部分产品说明与其产品标签不一致。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被告涉案相关仪器是否为医疗器械、涉案臻蓝精华II是否为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定性。

再查明,原告就本案所涉纠纷于2019年6月19日向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请求是否成立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称被告涉嫌以严重的虚假宣传经营资源信息和超范围经营欺诈原告加盟蓝丝带产后护理项目,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后虚假宣传直接影响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对原告实现合同目的产生重大影响。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截至目前“产后恢复”项目不作为单独的经营范围进行登记,被告具备相关行业特许经营资质,原告关于被告超范围经营的理由不成立。被告宣传确存在不实之处,但裴洪丽、李艳玲作为具体经营者,应有能力对被告宣传作出适当判断,涉案合同是否签订,并不仅取决于特许人的单方宣传,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特许经营商业模式、产品情况、已运营被特许商家的经营情况等信息,并综合作出判断是否签订合同。本案中,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特许人宣传内容系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决定性影响因素;且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被特许人享有特许商标、特许产品、设计装修、品牌形象、运营模式等开展特许经营的核心资源,并未因特许人相关不实或夸大宣传而丧失上述资源,被告的相关不实宣传并不构成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原告以此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2、原告主张被告将其部分三无产品包装成孕产护理中独立自主开发的具有医疗或药用疗效的产品,进而以特许经营的模式进行推广,涉嫌非法行医,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淄博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淄高新市监消告字(2019)第21、22、23号调查情况告知书和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方主张为三无产品的复方植物草本浴粉等产品,有明确的生产企业、备案编号等,原告主张为三无产品的依据不足;被告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广告用语的行为已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且被行政处罚,但被告的该行为系违反《广告法》的虚假宣传行为,原告主张非法行医依据不足。

3、经查,被告《Q-02蓝丝带产品仪器教育手册》所载部分产品说明与其产品标签不一致;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被告涉案相关仪器是否为医疗器械、涉案臻蓝精华II是否为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定性,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作为特许产品提供方在特许产品的管理与运营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产品定性与否不影响被告存在不规范运营行为这一事实的认定,故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被告在派员下店支持、开业指导、人员培训及对外宣传中亦存在合同义务履行瑕疵,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作为特许人的上述违约行为,并未导致被特许人丧失特许经营的核心资源,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以此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亦不成立。

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原告据此主张其有权在冷静期单方解除合同。对此,本院认为,该条规定的“一定期限”应以被许可人是否已经能够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为判断标准。本案特许经营合同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根据原告陈述及举证,被特许人于2018年12月开始试运营,且参加了特许人年度峰会;再结合被特许人实际运营状况,足以认定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第一次起诉时其已处于掌握经营资源独立经营的状态,其依据上述“冷静期”条款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涉案特许经营合同中退还全额代理费的50%的条款应否认定为无效问题。涉案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在三个月内落实场地,以保证约定的开店进度正常进行,并在场地落实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关的一切工商证件及税务备案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缴纳的合同定金不予退还;乙方全额缴纳代理费用之后,因无法正常完成以上工作从而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向乙方退还全额代理费的50%。该条为敦促乙方落实场地、保障开店进度的约定,即甲方在乙方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合同解除权时的费用退还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该条款无效的请求不成立。

三、关于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前所述,本案存在被告违约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及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违约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本院综合涉案加盟店面的经营规模、经营的产品范围、已支付的相关产品费用、培训费用、被告违约程度及对原告所造成的实际影响,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萧县宸文健康信息咨询中心经济损失270000元;
  二、驳回原告萧县宸文健康信息咨询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2元,由原告萧县宸文健康信息咨询中心负担5405元,被告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慧芳
审 判 员  胡晓梅
人民陪审员  张金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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