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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2民初14029号

裁判日期:2019-11-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28日,注册地址为中山市东升镇益隆村兆益路99号第一卡,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丽红,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奢华百年”第20186771号第19类胶合木板商品商标,但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奢华百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钟锦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耀云,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益隆村兆益路99号第一卡。
  法定代表人:刘丽红。

原告钟锦相与被告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钟锦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案涉合同,原告钟锦相同意在被告祥和公司向其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金额后,即不再向其主张案涉合同项下的其他损失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祥和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锦相的撤诉理由成立。其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锦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原告钟锦相负担(该款已付)。

审判员     林钰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晓珊

  • 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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