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2民初11551号
裁判日期:2018-01-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原告:胡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飞,系福建天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丽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宇鹏,系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晓峰与被告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当庭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晓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胡晓峰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审判员 梁 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康秋实
书记员 郑安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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