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1693号

裁判日期:2017-08-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德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5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园前大街1号后座210,而非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18号新事达大厦维也纳酒店2楼,法定代表人:许强,股东:朱德雄、许强,经营范围为:单位后勤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酒店管理;餐饮管理;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茶宗师”第40300448号第30类茶饮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广州徳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广州德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许强,股东朱德雄、许强,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德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茶宗师”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张玉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彭君,总经理。

原告陈巩、张玉霞与被告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陈巩、张玉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巩、张玉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施风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郁 颖

  • 广州德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园前大街1号后座210
  • 官网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18号新事达大厦维也纳酒店2楼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该公司同一项目的加盟投诉:
    茶宗师茶饮加盟后让我损失巨大 42.3708万元
    热门标签:
    茶宗师 茶饮 茶宗师茶饮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