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25695号
裁判日期:2017-12-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福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甜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彭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洁,男。
原告董福松与被告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收到原告董福松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董福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福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董福松负担。
审 判 长 林佩瑶
审 判 员 于 是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季禛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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