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辖终1846号
裁判日期:2018-12-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圣益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启德路5号联边文体公园1号楼308房
法定代表人:伍江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锦,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盈,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明,男
委托代理人:李海鸥,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圣益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晓明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513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圣益公司上诉称,圣益公司的官方网站(网站地址:www.maxseetea.com)所备案登记及官网计算机服务终端归属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此,若黄晓明认为圣益公司的官方网站存在侵权,则侵权行为地应当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此外,圣益公司的住所地系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应当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黄晓明对于圣益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晓明系以圣益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圣益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黄晓明提交的《暂住证》及《北京市居住证》,可以认定黄晓明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黄晓明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圣益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广州市圣益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险峰
审判员 王 瑞
审判员 蔡 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