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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6401号

裁判日期:2019-08-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9日,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国际中心8-1002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叩胜男,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自助售货机研发、销售及售后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0年7月14日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叩胜男没有注册“呆袋瞄”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呆袋瞄”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范永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国际中心8-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GY732X。
  法定代表人:叩胜男,经理。

原告范永杰与被告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寇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范永杰诉称,2019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配备呆袋瞄机器,同时为原告提供经验理念及策略、经销业务培训、管理技巧和经验分享。原告向被告支付押金10000元及租金9600元。合同同时约定,合同签订90天后,期间乙方所购机器设备处于运营状态且在该项目上没有盈利,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被告全额返还乙方投资金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费用,但该项目一直处于未盈利状态,且被告一直未提供经销业务培训等服务,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未得到答复。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0000元、机器租金9600元、场地租金2100元及收钱吧软件开户费1500元,合计23200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虽以合同纠纷案由立案,但根据范永杰提供的《合作协议书》,本案所涉“呆袋瞄”品牌运营,案件性质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振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储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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