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6490号
裁判日期:2019-06-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原告:严晹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法定代理人:严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系原告父亲。
被告: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居委会工业园伟业路2号A栋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闫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静,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晹理诉被告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经审查,2019年6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严晹理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9元(原告严晹理已预交),由原告严晹理负担。
审判员 李书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勇
书记员 霍玉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