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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高民申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2014-09-1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特丽洁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4号楼106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园4栋,法定代表人:胡君,股东:世纪慧谷科技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程汉林、胡君,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推广;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经济贸易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特丽洁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2年1月16日申请注册“梦巴蒂”第10429922号第20类家具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7月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特丽洁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梦巴蒂”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元素,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邵海雁,北京市臻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特丽洁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4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胡君,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董元素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特丽洁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元素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北京特丽洁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依法驳回董元素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因董元素未提交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效证据,故董元素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是正确的,董元素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元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杨咏梅
审判员    李宝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媛

  • 北京特丽洁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4号楼106室
  • 官网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园4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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