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2019-01-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5万元,截止2024年官司案件11起,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汇众创中心8号楼1001室(2),变更注册地址2次,法定代表人:金哲,监事:刘杨,股东:金哲、刘杨,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设计、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通信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小马哥”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和“小马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柴培培,男,汉族
住址: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3号智汇众创中心E1幢18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67886643E
法定代表人:金哲。
原告柴培培为与被告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柴培培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柴培培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兴广
审 判 员 徐 雁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毕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