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金钻会员登记人员名单、律师协助起诉、律师协助仲裁;金冠会员直接法院起诉、律师出庭起诉、律师出庭仲裁”会费可退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广州 - 北京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2019-01-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5万元,截止2024年官司案件11起,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汇众创中心8号楼1001室(2),变更注册地址2次,法定代表人:金哲,监事:刘杨,股东:金哲、刘杨,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设计、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通信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小马哥”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和“小马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柴培培,男,汉族
  住址: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3号智汇众创中心E1幢18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67886643E
  法定代表人:金哲。

原告柴培培为与被告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柴培培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柴培培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兴广
审 判 员  徐 雁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毕丽莉

  • 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汇众创中心8号楼1001室(2)
  • 官网地址:中国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三路与西园八路交叉口紫金众创小镇E1楼18层
  • 免费电话:400-006-05714008-878-292
  • 座机号码:0571-56928428569284565692848958105831659284418110890682127832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