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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湘1124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2017-12-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道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萧山区新湾商贸中心9-5至6号1层,而非中国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三路与西园八路交叉口紫金众创小镇E1楼18层,法定代表人:潘雪琴,股东:潘雪琴、祝林林、高海波,经营范围为:数字科技、网络技术开发与服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动漫创意设计;经销: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小马哥”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和“小马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周满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

被告: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商贸9-5至6号1层。
  法定代表人:潘学琴。

原告周满太与被告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周满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满太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满太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周满太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长    万理智
审判员    张光亮
审判员    吴上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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