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湘1124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2017-12-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道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5万元,截止2024年官司案件11起,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汇众创中心8号楼1001室(2),变更注册地址2次,法定代表人:金哲,监事:刘杨,股东:金哲、刘杨,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设计、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通信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小马哥”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和“小马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周满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
被告: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商贸9-5至6号1层。
法定代表人:潘学琴。
原告周满太与被告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周满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满太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满太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周满太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长 万理智
审判员 张光亮
审判员 吴上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