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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04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2017-03-2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汇丰聚鼎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18幢3层3号,而非武汉市硚口区汇丰企业天地18幢丰雍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祥贵,已于2016年7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汇丰聚鼎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祥贵没有注册“小苹果”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汇丰聚鼎科技有限公司和“小苹果”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路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汇丰聚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18幢3层3号。
  法定代表人李祥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峰,男,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路涛与被告武汉汇丰聚鼎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经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军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耿汉英、易惠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涛、被告委托代理人秦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涛诉称,2015年12月3日,原、被告就原告在河南省××乡市代理经销被告的“小苹果儿童益智学习桌”产品一事签订了一份《经销商销售合同书》,约定:原告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首批投资款26800元,取得该产品在河南省××乡市的代理经销权,并享有销售补贴、返利等优惠政策,双方对进货、换货、解除合同、管辖、违约责任等也作出了约定。无论是被告的介绍还是在被告的宣传资料上都表明“小苹果儿童益智学习桌”产品的硬件、软件都保持不断升级、更新的优势,总部为代理商提供硬件升级置换、软件同步更新的服务,并且被告会提供十大类几千种内容的点读卡片,十大类一万多种内容的魔幻投影卡片。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当天支付给了被告首批投资款26800元,随即返回了新乡市,随后收到被告发来的70台产品及宣传用品,原告马上按照被告的要求积极开拓市场,向童装店、玩具店等铺货宣传,与幼儿园、小学等洽谈合作,但家长及老师普遍反映“桌子太小、软硬件不能同步升级,卡片种类少,其中点读卡只有5种颜色,100张200个内容,投影卡只有画画、讲故事、唐诗、语文、数学五种内容。”这些产品与被告的宣传差距甚远,至今原告只卖给好友一套,其他都无人问津,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事宜,但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得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经销商销售合同书,由原告退还被告货物,被告退还给原告首批投资款26800元并赔付违约金1876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销售合同及产品所附的价格及合作方式,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事实及合作方式及价格的约定。

证据二、付款凭证,证明原告付款给被告26800元。

证据三、录音资料,证明点读卡与原告看到的宣传资料不符合,这段录音是原告与被告售后人员进行沟通,一个姓陈的售后服务负责人说只有这么多点读卡,后期研发需要很多资金。

被告武汉汇丰聚鼎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在签合同时一次性缴纳首批投资款26800元,被告给予原告七十套小苹果益智学习桌,同时原告取得在河南省××乡市的代理经销权。原告首批投资款交付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5年12月13日发给原告“小苹果对话升降益智学习桌”十五套,“小苹果点读益智学习桌”十五套,及相关宣传用品;又于2015年12月25日发给原告“小苹果益智学习一体桌”四十套,同时将每套产品的投影卡片5张/套及投影仪1个/套及含点读功能的学习桌配点读卡片100张/套一并发出。2、原告认为投影卡片种类少,只有五种,实际上我们有十大类,每类里有很多不同的内容,非常丰富。而被告与原告在合同签订时已约定每套产品配5张投影卡片,合同约定的就是这五个内容。被告在发货时是随机发放5张卡片,而非原告所说的只有五种内容、五张卡片。3、原告说点读卡片中有5种颜色100张200个内容。这在合同签约时就已明确告知,不存在内容少的说法。4、原告认为桌子太小的说法是错误的。被告给予原告所发货物和原告在公司看到的产品尺寸是一模一样,不存在大与小的说法。5、原、被告双方是达成共识后签订的合同,被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6、原告在产品销售时,应积极寻求好的销售方法及好的销售团队,其自身经营不善,不应无故指责被告。关于原告所述升级问题,其实就是产品不断更新,更新就是升级,我方的产品更新了可以由原告将老的产品发过来,我方将新的产品发过去,对此合同第三条第三款中已有约定;对于升级部分,可以进行拆卸,然后到我公司进行更换。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证据三关于卡片的问题(100张200个内容),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告知给了原告,投影卡是只有五种内容(含画画、讲故事、唐诗、语文、数学),但是每个内容都很丰富,合同约定的就是这五个内容,如果原告需要更多,可以再付款购买其他的产品。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反映有我方的宣传资料,网站上也有显示。我单位是有一个叫陈松林的负责售后人员,但是不是与原告对话过不清楚,需要庭后核实;即使是真实的,也是我们双方合同约定了的,超出合同约定原告可以另行付款购买,我们还是愿意照常供应。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一、二予以采信,对原告的证据三的客观真实性予以采信,其证明目的待综合全案后再予确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原、被告就原告在河南省××乡市代理经销被告的“小苹果儿童益智学习桌”产品一事签订了一份《经销商销售合同书》,约定:原告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首批投资款26800元,取得该产品在河南省××乡市的代理经销权,并享有销售补贴、返利等优惠政策,在合同所附清单中列明了被告应发产品的数量、价格、型号等,其中对魔幻投影仪投影卡片约定为5张/套、点读卡片100张/套等,双方对进货、换货、解除合同、管辖、违约责任等也作出了相应约定,对产品的软硬件升级更新等问题未作明确详细的说明。另外,被告在其宣传资料中宣称“小苹果儿童益智学习桌”不懂就点,一点就会:智能感应,点到哪读到哪…,提供几千字不同的卡片文字及文学相关联的图片均可发音…;卡片的种类有几千种图案,内容有:画画、讲故事、唐诗、语文、数学等,有产品的硬件、软件都保持不断升级、更新的优势,总部为代理商提供硬件升级置换、软件同步更新的服务,并且被告会提供十大类几千种内容的点读卡片,十大类一万多种内容的魔幻投影卡片等等。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给了被告首批投资款26800元,即返回了新乡市,随后收到被告发来的小苹果儿童益智学习桌(对话可升降)15张、小苹果儿童益智学习桌(点读)15张、小苹果儿童益智学习桌(点读,对话,可升降)40张、魔幻投影仪70套及其宣传用品,原告收货后即开始向童装店、玩具店等进行铺货宣传,与幼儿园、小学等洽谈合作,但随后,原告认为,家长及老师普遍反映“桌子太小、软硬件不能同步升级,卡片种类少,其中点读卡只有5种颜色,100张200个内容,投影卡只有画画、讲故事、唐诗、语文、数学五种内容。”这些产品与被告的宣传差距甚远,至今原告只卖给好友一套、送人两套,其他都无人问津,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与被告经多次协商但无结果,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得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涛与被告武汉汇丰聚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商销售合同书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所附清单中明确约定了被告应发产品的数量、价格、型号等,其中对魔幻投影仪投影卡片等的具体数量也作出了约定,原告主要认为卡片种类少,其中点读卡只有5种颜色100张200个内容,投影卡只有画画、讲故事、唐诗、语文、数学五种内容等意见与合同的约定是基本一致的,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自身的意思表示,在经过洽谈考察后与被告签订合同,应当充分预知合同和经营风险,原告认为因被告违约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缺乏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路涛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9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军
人民陪审员   耿汉英
人民陪审员   易惠云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峥

  • 小苹果儿童益智学习桌(中国)运营总部
  • 武汉汇丰聚鼎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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