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5执1233号
裁判日期:2018-07-0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任春兰,女,****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67号北城天地9幢6楼,组织机构代码:09331587-9。
法定代表人鲁超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春兰与被执行人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的(2016)浙0105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鲁超超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任春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春兰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12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卢 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吴成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