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6执1071号
裁判日期:2017-05-2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邬某某,
被执行人湖北嘉胜康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湖北嘉胜康达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陂市监罚字[2016]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行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义务,并多次前往执行。但其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10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