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豫1403执2454号
裁判日期:2018-06-1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嘀嘀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汉市嘀嘀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2017)豫1403民初682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武汉市嘀嘀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前返还原告任科成定金40000元,该款汇至任科成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内,账号:62×××32,若被告武汉市嘀嘀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息支付逾期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98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3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嘀嘀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11月17日、2017年12月13日、2018年1月12日、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2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因历史遗留问题对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土地不提供土地位置无法查询,本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武汉市嘀嘀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登记信息,2018年6月8日在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武汉市嘀嘀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房产信息,并以2018年3月29日限制被执行人武汉市嘀嘀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并于2018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1403执24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书强
审判员 何瑞卿
审判员 李丹梅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