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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3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2018-09-3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亿龙商务楼40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吴建伟,经营范围为: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网页设计,图文设计,市场营销策划,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网上销售:服装、箱包、鞋帽、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吴建伟没有注册“淘帮吧”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淘帮吧”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晓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常山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原杭州绿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组长、江西青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侃、杨凯程,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昌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原杭州绿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青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小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专科文化程度,原江西青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菲,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8〕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捷、张昌池、陈益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2018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捷、张昌池、陈益及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杨凯程、吴小奎、林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吴飞(已起诉)先后在浙江省杭州市、江西省玉山县等地注册成立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路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绿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为本市下城区蔚蓝国际818房间)、江西青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为本市下城区善贤路4号光阳国际5025室,以下统称“公司”),从事“淘宝代运营”业务。

上述期间,吴飞陆续招募沈亚骏、汪晔(已起诉)、被告人李晓捷、张昌池、陈益等多人,形成总监管理销售组长、销售组长管理组员,售后主管、组长管理组员的管理模式。在公司无自产及固定合作货源,无相应专业技能和运作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公司并无真实稳定货源、售后服务力量严重用某淘宝网店铺基本处于无生意状态的真相,由销售人员按照“话术”向被害人谎称购买套餐服务即可获得高交易量、高等级信誉的淘宝网店铺,淘宝网店铺达到一定的交易量即可一次性返还套餐对应的服务费等内容,诱骗被害人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交纳服务费。在被害人交纳服务费后,公司通过销售人员、售后人员分工配合,以“刷单”(伪装成真实客户到被害人店铺内下单,使被害人误以为自己经营的店铺产生真实订单)、“刷流量”(用虚假方式提升被害人店铺的访客量)等方式使被害人误以为店铺有销量。当被害人对店铺信誉的提升和公司推广能力提出质疑时,销售人员、售后人员即以合同等级太低等为由,诱使被害人进一步交纳服务费、升级服务套餐,从而骗取被害人更多的服务费。

现查明,吴飞、沈亚骏等人利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一千余名被害人服务费总计人民币5000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违法所得大部分款项被吴飞、沈亚骏、汪晔及公司销售人员、客服人员等按比例瓜分、提成。上述期间,公司销售总监被告人李晓捷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0300元(其团队业绩共计1383400元),公司销售人员被告人张昌池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71950元、销售人员陈益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297120元。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陈益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晓捷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昌池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晓捷、张昌池、陈益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出庭公诉人指出,三被告人均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晓捷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晓捷不属于涉案公司的核心高管人员,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3.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不大,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昌池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张昌池在犯罪过程中起局部的、辅助的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2.案发后,被告人张昌池向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3.本案中有部分涉案款项被退回追回,且被告人张昌池到案后能积极退赃,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益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益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2.系初犯偶犯,且是从犯,在审理过程中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吴飞(已起诉)先后在浙江省杭州市、江西省玉山县等地注册成立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路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绿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为本市下城区蔚蓝国际818房间)、江西青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为本市下城区善贤路4号光阳国际5025室,以下统称“公司”),从事“淘宝代运营”业务。

上述期间,吴飞陆续招募沈亚骏、汪晔(已起诉)、被告人李晓捷、张昌池、陈益等多人,形成总监管理销售组长、销售组长管理组员,售后主管、组长管理组员的管理模式。在公司无自产及固定合作货源,无相应专业技能和运作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公司并无真实稳定货源、售后服务力量严重用某淘宝网店铺基本处于无生意状态的真相,由销售人员按照“话术”向被害人谎称购买套餐服务即可获得高交易量、高等级信誉的淘宝网店铺,淘宝网店铺达到一定的交易量即可一次性返还套餐对应的服务费等内容,诱骗被害人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交纳服务费。在被害人交纳服务费后,公司通过销售人员、售后人员分工配合,以“刷单”(伪装成真实客户到被害人店铺内下单,使被害人误以为自己经营的店铺产生真实订单)、“刷流量”(用虚假方式提升被害人店铺的访客量)等方式使被害人误以为店铺有销量。当被害人对店铺信誉的提升和公司推广能力提出质疑时,销售人员、售后人员即以合同等级太低等为由,诱使被害人进一步交纳服务费、升级服务套餐,从而骗取被害人更多的服务费。

现查明,吴飞、沈亚骏等人利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一千余名被害人服务费总计人民币5000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违法所得大部分款项被吴飞、沈亚骏、汪晔及公司销售人员、客服人员等按比例瓜分、提成。上述期间,公司销售主管被告人李晓捷(2016年1月至8月、2016年9月至12月)个人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0300元(其团队业绩共计1383400元),公司销售人员被告人张昌池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71950元、销售人员吴某1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297120元。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陈益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晓捷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昌池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晓捷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000元;被告人张昌池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2500元;被告人陈益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吴飞的供述,证明其系杭州绿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青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沈亚骏是销售经理,下面有十几名销售主管,主管下面是销售组阿某售后负责人,下面有几个小组,包括运营、装修、刷单和投诉处理。运营负责和客户对接运营店铺,装修负责客户淘宝店铺的装修与美工,刷单是维护客户店铺运营,刷信誉是负责提升店铺信誉等级,投诉处理是处理客户投诉退款。绿草公司收入主沈某同押金,分别是4800元、9800元、29800元、42800元,达到一定订单量可以返回服务费(押金)。绿草大概有300多客户,有七八十名客户退款了。绿草公司没有货仓的,在阿里巴巴上找其他厂家发货,退换货是有临时仓库,衣服有残缺就退给厂家或者发给其他客户。每次刷单一笔要付给刷单公司2.5元佣金和10元、20元左右订单。绿草公司通过微信广告推送,宣传可以沈某户在淘宝开网店提供货源。客户来咨询,由沈亚骏负责的招商部业务员介绍业务模式,通过微信、电话、qq和客户联系吴某2入职前由组长向职员做简单介绍,包括如何开网店、做网店装修的基础业务培训,其以前在网耀电子商务公司上班,把那边如何跟客户交流的术语资料拿过来稍微修改下交给业务员,让他们去和客户沟通。客户如果有意向开网店,就把合同发给他们,客户填好身份信息或者把身份证拍照发给公司业务员后,公司打印出合同由沈亚骏签字盖章,通过快递或者扫描件发给客户核实,再由客户打款给公司,客户打款后把凭证发给业务员。客户的钱都是打到吴国兴农行、工行和支付宝里,都是其控制的。业务员会向其提供客户的打款凭证,然后其在客户向公司的打款记录里进行核对,根据金额算出提成予以发放,之后会将金额和业务员的名字记录在一本黑色笔记本上。通过公司的宣传给顾客留下了错觉,好像只要店开起来,短时间内就能有很好的效益,事实上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对要升级的顾客,公司承诺每个月保证50个“刷单”,事实上是完不成的,特别是后期,开店的客户如此多,根本不能做到;公司靠顾客的服务费也就是套餐费生存,开始是想赚他们的利润的,店开起来经营的利润,事实上是不可能开起来的。
  2.同案人周妞、许想想、江樟明、汪杰斐的供述,共同证明2015年先后进入杭州路酷公司上班,当时在吴飞手下干活。2016年3月公司改名杭州绿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9月时公司改名江西青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是李晓捷。江西的公司只是一个幌子,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员是在杭州的。工资是由吴飞的父亲发放的,由经理李晓捷计算工资。公司的货都是在阿里巴巴上吴某1家代发的,并没有宣传时所说的货仓、工厂。客户反映店铺销量不好,就会和客户说安排活动,实际上就是刷单、刷流量。江西的公司也要给客户刷钻和刷单的,刷钻客户是知情的刷单、挂流量宝客户是不知情的。业务员之间转载虚假的销售图、聊天记录、打款图发到朋友圈,但不知道是谁制作的图片。
  3.被告人李晓捷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7月份在路酷公司上班,后改名为绿草。2016年10月份至12月份吴飞让其到江西青云公司上班。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4月份期间是其担任销售业务员,2016年4月到7月担任绿草公司十二组组长,2016年10月到12月其在江西青云公司负责考情、核算工资、招人等人事工作。路酷、绿草、青云三家公司只是名字不同,并无区别,实际老板都是吴飞。公司要求给客户店铺刷单,制造假的订单销量来应付客户。公司话术本上要求和客户交流的时候说公司靠卖中介的衣服赚钱盈利,但是业务员没有看到公司自己的工厂。公司里面有人要给客户店吴某1流量宝,章某流量包,让吴某1产生吴某2访客数量,让客户以为有访客。还有在朋友圈里发销量图,有真有假,图的来源不清楚,就是跟着转发,为了吸引客户和公司合作,让客户相信公司的实力。公司主要通过上述手段进行诈骗。其做业务员期间总共大概20万左右业绩,其中包括借了别人的2万吴某1业绩;当组长期间的团队业绩记不清了。去江西之前每个月平均5、6千,去江西之后每个月15000元,没有业务提成。江西青云公司的老板是吴飞,法人是章小飞,负责人是吴飞爸爸吴国兴,一共两个销售小组,一组组长许想想和三组组长林盛,售后负责人江樟明。在江西期间给员工发了10月、11月的工资,每个月大概在10万以内。
  4.被告人张昌池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4月进入杭州绿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老板是吴飞,销售经理是沈亚骏,售后经理是周磊,其所在的小组组长开始是高杭,后来是王海东。高杭和王海东会教其向客户推荐套餐,公司会分发“话术”,上面会有问答模板,用来与客户交流,解答客户的问题。公司跟客户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刷钻的程度、返还押金的时间等内容,也会告诉他们有不错的销量。除了帮客户开淘宝店铺、装修店铺、货品上架外,其他合同内容基本都没有达到。公司会通过刷单和挂流量宝方式来增加店铺销量和访客量。刷钻就是为了提升客户店铺的信誉,客户是知情的;刷单是伪造销量,安抚客户,客户是不知情的,刷钻和刷单都是售后来操作的。公司靠客户的加盟费盈利,因为其没有见过公司自己的货源、工厂、货仓等,而且客户的销量很差。
  5.被告人陈益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10月进入江西青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直到2016年12月。其在公司的化名叫陈梦洁。其工作内容就是把其微信挂在广告上,客户看到后就联系其,其就会按照话术的内容和客户交流,介绍公司的业务、服务套餐的种类和价钱,如果客户想和公司合作就签订合同。合同签了其就给客户开店,之后店铺的装修、上传产品、刷单、刷信誉等工作就交给售后服务部的人了。其在公司给客户刷过单,挂过流量宝,在朋友圈转发过虚假的销售图片,内容是自己和自己假聊。因为公司推广力度不大,挂流量宝就是增加客户店铺的访问量,让客户觉得有人来看,客户对此是不知情的。公司刷单挂流量宝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客户,让客户觉得公司对店铺的运营是有效果的,以此来安抚客户。另一方面,公司招商部会通过刷单、挂流量宝来引诱客户升级、收取尾款。还有一种手段是逼着客户交尾款,就是其假装客人去店里下单,然后让售后不要发货,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客户把尾款交齐。
  6.部分报案材料(服务合同、收据、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报案人统计表,证明李晓捷、张昌池名下客户的报案情况。其中唐蓓被骗37800元、陈文娟被骗19800元;唐建春被骗72800元;罗彬被骗39800元;徐海波19800元;魏盛荣47800元。
  7.网络聊天记录截图,证明李晓捷与同事交流如何应付客户的要求,包括:“随便找个链接”“你要记得和你的客户说你今天去阿里巴巴培训了”以及上其他员工搜索海米商城、骗子的软文等。张昌池与同事交流如何让客户签约、相关公司被抓的聊天记录,包括:“可能是大家防骗意识提高了”、“这个行业不长久啊”“李诗莹逮着一个往死里整,真是有一套”等。
  8.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及数据光盘,证明从被扣押的电脑主机(标签编号王敞篷)提取到绿草青云工资表(1-11月)、2016年业绩统计表、绿草工资卡(员工工资卡的账号开户行等信息)、绿草员工花名册等电子文档。其中,根据员工工资表,可以统计出本案被告人在2016年领取工资的任职工作时间。
  9.审计报告、业绩详情表,证明2016年1月至12月,公司有业绩业务员340人,业绩合计5354.44万元;其中李晓捷个人业绩数额23.03万元,团队业绩数额138.34万元,陈益业绩数额29.712万元,张昌池业绩数额37.195万元,以及被告人的工资及提成。
  10.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晓捷、陈益系主动投案,张昌池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另有话术本、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及工商信息、应聘人员登记审批表、员工离职申请表等证据在案。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捷、张昌池、陈益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晓捷、张昌池、陈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各被告人均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晓捷、陈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昌池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虽不认定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昌池、陈益系业务员层级,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晓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昌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1500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恒超
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
人民陪审员   陈 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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