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鄂0192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2017-12-1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亿商工商事务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06号慧谷时空1栋21层06号,而非武汉市洪山区珞喻东路4号慧谷时空,法定代表人:邱保康,股东:徐福平、熊振、邱保康,经营范围为:游戏软件研发;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体育用品、通讯设备(专营除外)、展柜、手机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不含营业性演出);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管理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11月6日申请注册“大唐盛世”第27299109号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商标,但截止2019年4月1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大唐盛世”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黄鲁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06号慧谷时空1栋21层06号。
  法定代表人:魏志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黄鲁华(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鲁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本院给予双方调解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游戏软件—销售协议》(合同编号:2017-4-25);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40000元游戏技术服务款及750元软件费用,共计407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游戏软件—销售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一套游戏产品,原告有权利用该软件进行经营运行,原告向被告支付软件费用40000元,除此之外合同中并无约定收取其他费用。但实际上,被告自签约后一个多月以各种理由向原告收取费用,如“苹果打包费”、“服务费用”、“苹果签名费用”等,原告基于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告支付了750元,后被告仍继续以各种名义向原告收取费用。经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被告仍不悔改,并称若原告不缴纳其要求的费用,就直接后台关闭原告的游戏软件。被告要求原告交纳合同中未予明确约定的费用,且不缴纳就关闭游戏软件的行为已构成对合同的根本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原告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被告答辩称:1、原告陈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有夸大事实的嫌疑。原告称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原告收取费用,如“苹果打包费”、“服务费用”、“苹果签名费”等,此项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收取过除软件制作技术维护服务费以外的任何服务费用。关于原告提到的“苹果打包费”、“苹果签名费”是同一类名词,即苹果手机企业签名,费用为750元/月。签订《游戏软件—销售协议》之前,被告已口头告知原告,此项费用由第三方收取,被告不经手也不参与。2、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微信转款750元给被告,是原告自行委托被告代为支付第三方苹果手机企业签名,并非被告主动收取,被告从未以任何名义收取除软件制作技术维护服务费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原告购买的游戏软件被告于2017年5月13日已经正常交付,至今均可正常使用,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3、关于原告称我司关闭其游戏软件的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平台至今都可正常打开。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对《游戏软件—销售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750元的转账记录、原告和被告“汤总”之间的通话录音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关于原告“指掌天下”游戏平台无法打开的证据,本院当庭查看该游戏平台,游戏界面一直显示“检查游戏更新”,但始终无法进入下一步,再结合被告庭审中关于“原告不按月交费游戏就无法打开”的陈述意见,可以证明原告的上述证明目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游戏软件—销售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被告为原告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原告将自主管理、独立运营该游戏平台,被告一般性授权原告使用《大唐盛世游戏》软件产品一套,且只允许原告在合同约定的平台及域名中使用;被告为原告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并为其搭建后台管理系统等,原告后期任何经营行为及平台上传内容等均与被告无关;被告为原告的游戏平台提供平台维护与技术支持等服务,期限为2017年4月25日到2018年4月24日为止,期满后可续签。原告的权利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网络游戏平台以及后台管理系统,并确保该游戏能够正常运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其平台版面及技术进行相应的更新升级,并享有新平台技术的被告知权;在合同期内,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大唐盛世游戏》的软件产品;原告有权获得被告为其进行产品知识培训和市场推广培训及技术支持的权利。原告的义务是:原告有义务维护网络游戏平台的健康有序运营;原告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相关费用;原告不得以复制、修改、出租等其他任何方式侵犯被告提供的《大唐盛世游戏》软件产品著作权。被告的权利是:被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原告支付相关费用;被告有权监督原告的游戏软件经营行为;被告享有《大唐盛世游戏》软件产品著作权。被告的义务是:被告确保交付给原告的网络游戏平台能够使用运行;被告确保数据稳定运行,如出现游戏软件框架故障导致的数据中断应24小时内予以恢复;被告可针对原告运营平台期间出现的其他技术故障予以协助处理。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游戏软件的技术服务费40000元,该费用包括网络游戏平台的研发与搭建、合同期内游戏软件的技术维护与支持等;自原告支付完款项后15个工作日之内,被告需将网络游戏平台建立完毕并交付原告,等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40000元,被告于2017年5月向原告交付了网络游戏平台,平台名称“指掌天下”。2017年5月23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工作人员支付了一笔750元的费用,被告称该费用是“苹果签名费”并举证证明其将该费用转给了“姜冰艳”的个人账户。2017年6月,被告要求原告交纳450元,原告对被告多收费用的行为表示异议,当时在被告处任职的一位姓汤的经理向原告解释说:“这个450元就是国家收的这个费用钱。4月份当时国家没下这个函,包括这个苹果签名,都没有下这个函,我们不是成立公司吗,他就下了这个函。是为了保障你们,为了保障你们后期不会出现问题……钱到国家银行里面,然后再给你们,国家肯定要有相应的一个费用……”在庭审中,被告承认公司以前有个“汤总”,对前述“汤总”的表述也不持异议。被告在庭审中明确:“450元是阿里云的费用,如果该费用不交,数据就会释放,游戏就会停,不能再进入游戏;750元是苹果签名费,原告交纳该费用后苹果手机才会将原告的游戏上线;上述费用都是一月一交,都是支付给第三方,如果这两项费用不交,游戏就无法运营下去。”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在签约之前或当时明确告知原告需要按月交纳上述两笔费用,也没有举证证明相关的交易惯例、行业惯例或者政策规定。从2017年6月底开始,原告便无法打开涉案游戏平台。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游戏软件—销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技术服务费,被告应向原告交付网络游戏平台以及后台管理系统,并确保该游戏能够正常运行、确保数据稳定运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40000元技术服务费,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在合同签订以及收到原告的款项后,又要求原告每月交纳750元和450元两笔费用。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告需要支出40000元之外的费用,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在签约时明确告知原告需要在40000元之外另行承担其他费用,被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这种额外支付是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或者行业惯例的,因此原告有理由拒绝在合同款之外每月另行支付750元和450元这两笔费用,且原告不应该为此承担不利后果。但实际上,正如被告在庭审中所陈述的“如果原告没有按月交纳750元、450元,那么游戏就无法打开”,这意味着原告如果不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将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后,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游戏平台在2017年6月底即合同签订仅仅两个月后就无法打开,原告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被告提供平台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期限是从2017年4月25日到2018年4月24日,对应的技术服务费为40000元,经折算每月的技术服务费为3333.3元,因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游戏平台在2017年6月底之后无法打开,故被告应扣除两个月技术服务费后将剩余费用返还原告,应返还33333元。原告已经交纳的一笔750元“苹果签名费”是原告自愿交纳,被告可不再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黄鲁华与被告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游戏软件—销售协议》;
  二、被告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鲁华返还技术服务费33333元;
  三、驳回原告黄鲁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鲁华负担50元,由被告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思瑶

  • 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06号慧谷时空1栋21层06号
  • 官网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东路4号慧谷时空
  • 免费电话:400-016-9356
  • 座机号码:027-5047325486666886
  • 传真号码:027-5043171586666886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