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8)豫行申573号
裁判日期:2018-04-02 文书类型:行政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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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赵正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
法定代表人石聚彬,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修,局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路西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98号。
负责人李毅,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赵正军因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路西路分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终4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赵正军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正军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正军撤回再审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炉安
审判员 王凤强
审判员 卢 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路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