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闵执字第3958号
裁判日期:2015-07-2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浙江雅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被执行人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564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共支付人民币510,294.45元及执行费7,502.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517,797.39元及上述钱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