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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06民初10076号

裁判日期:2018-06-1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赛美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468号305房,法定代表人:杨永华,股东:杨永华、陈娜,经营范围为:消毒剂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生物药品制造;医用消毒设备和器具制造;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学试剂和助剂销售(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制药专用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消毒用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化妆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集万草”第32838128号第3类美容面膜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宋治威,而非广州赛美药业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杨永华,股东杨永华、陈娜,且截止2018年11月8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赛美药业有限公司和“集万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8号17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1801095F。
  法定代表人:王国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婧,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济州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路8号海峡两岸信息产业科技园B区第六层B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YP117。
  法定代表人:龚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键红,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后公司)诉被告广州济州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州堂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黄宇婧,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龚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键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后公司诉称:原告为第11878490号“H?nhoo”、第15641797号“H?nhoo”及第15641713号“韩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的洁肤乳液、洗衣剂、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化妆品清洗剂、化妆品芦荟制剂、化妆棉、洗洁精等商品上。2017年3月10日,被告在第46届中国(广州)国际美博会的展位外观装潢宣传及其“女性抑菌护理泡泡”、“内衣抑菌护理套”等产品上使用“韩后”商标,该商标在文字图形和读音上与原告第15641713号商标构成近似,而被告公司网址www.hanhoo8.com主要域名亦与原告第11878490号“H?nhoo”、第15641797号“H?nhoo”英文商标一致,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此外,原告“韩后”商标自2008年开始持续使用,在全国范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与被告属于同业竞争者,被告产品外包装使用的设计元素与原告茶蕊系列产品包装极为相似,被告名片中“韩后运营中心”以醒目字体突出显示,宣传资料中宣传“官方网址:www.hanhoo8.com”的域名与原告英文商标一致,容易让相关消费者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者与原告有某种关联,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停止对第15641713号“韩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且销毁库存;2.停止对原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人民日报》、《化妆品报》等全国性发行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因调查等行为阻止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济州堂公司辩称:1.被告产品类型与原告注册商标使用范围不同,被告销售的产品属于消毒剂产品,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在化妆品、浴液等美容产品上,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2.被告有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授权,销售的产品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虽然被告实际使用“韩后”商标与被告商标存在字体细微差别,但该行为属于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图样,涉及商标使用的行政管理,应当承担的是行政处罚责任,而不是民事侵权责任。3.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被告全称为“广州济州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状写的是“广州济洲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名称并不完全一致。4.原告提交的部分证据材料经过大量涂改和删减,应对上述材料不予采纳。5.被告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告展位位于美博会微商馆,馆内展示各行各业的产品,被告在宣传过程中并没有对其产品特点、来源、产地进行虚假陈述,该行为实质涉及商标侵权,应适用商标法予以调整和救济,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附加保护。6.即使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也畸高,与涉案产品销售时间、原告受损程度、被告主观意思等方面并不匹配。被告收到起诉材料后已经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停止域名访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韩后公司和济州堂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韩后公司系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成立于2008年1月16日,注册资本65306123元,主营项目类别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批发等。韩后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广州十长生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经工商部门审查准予变更登记为韩后化妆品有限公司,2016年9月20日再次变更名称为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即现名)。

济州堂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消毒用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等。

另,韩后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中被告名称为“广州济洲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韩后公司称“洲”字为笔误,被告实际企业名称以其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二)韩后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及产品包装装潢情况。

韩后公司是以下注册商标的注册人:1.第15641713号“韩后”注册商标(见附图一),核定使用在第3类包括洗发液、洁肤乳液、洗衣剂、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香水、非医用漱口剂等商品上,注册日期2016年2月28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27日。2.第15641797号“H?nho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包括洗发液、洗衣剂、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防皱霜、香水、非医用漱口剂等商品上,注册日期2015年12月21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0日。3.第11878490号“H?nho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包括洁肤乳液、抑菌洗手液、浴液、化妆品、增白霜、清洁制剂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止。韩后公司称上述商标一般为组合使用,在产品包装、广告发布中一般同时出现,其官网及天猫旗舰店网址均包含“hanhoo”字样。另,韩后公司官方网站网址为www.hanhoo.com。

韩后公司称其茶蕊系列产品于2013年上市,其提交的茶蕊系列产品实物外包装盒正面左侧由上至下使用了上宽下窄长条型绿色叶子图案,包装底色为白色,在右上方分两行有“H?nhoo”及“韩后?”字样,左下方紧贴绿叶下部有“韩后优肌葡萄籽紧致提升精华乳”中英文竖排字样(见附图二),产品有效期显示截止至2018年。韩后公司称其产品保质期为4年,故上述产品应于2014年生产。

(三)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

2017年3月10日,韩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启刚与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人员前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会展中心,对该中心A区5.2展厅5.2M12展位展出的部分产品及展位外观进行拍照取证,并在该展位取得宣传册一份、名片一张。公证处所附照片显示:美博会A区日化展区3.2展厅(个人护理、洗护)5.2M12展位公司名称为“广州济州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该展位展柜、展板及产品外包装上均标有“韩后?”字样,展板处写有“关爱女性健康韩后做的到”文字。宣传册内容显示:封面正中央印有“韩后?”字样;内页有“女性抑菌护理套(外)、内衣抑菌滴露(浓缩型)、女性抑菌护理泡泡、正点牌斯伦特片”等产品介绍,其产品图片的外包装盒上均印有“韩后?”字样;封底正中央印有“关爱女性健康韩后做的到”字样,封底下部印有“广州济州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hanhoo8.com”等内容。名片内容显示:正面正中央印有“韩后?”字样,背面左上方有“韩后?”字样,左下方印有“韩后运营中心www.hanhoo8.com”

等内容。此外,在展板、济州堂公司女性抑菌护理套、女性抑菌护理泡泡等产品外包装盒正面左侧(或右侧)由上至下使用了上宽下窄的长型绿色叶子图案,包装底色为白色,在右上方(或左上方)有以绿色长方形为底色的白色“韩后?”字样,左下方紧贴绿叶下部有“女性抑菌护理泡泡”或“女性抑菌护理套”中英文竖排字样。其中内衣抑菌护理套包装盒产品信息中写明“委托方:广州济州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广州赛美药业有限公司,有效期2年,生产日期2017年3月3日”等内容。韩后公司在公证时未购买上述产品,亦未打开包装盒查看产品实物,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济州堂公司存在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济州堂公司确认公证书中显示的日化展区3.2展厅5.2M12展位为其展位,宣传册及名片亦为其所有。

经比对,上述展板及产品照片、宣传册、名片中出现的“韩后”二字(见附图三)与第15641713号“韩后”注册商标除字体结构存在细微差别之外,其他部分基本一致;产品包装装潢(见附图四)与韩后茶蕊系列产品外包装盒相比,二者使用的绿叶叶片图案长度与宽度不一致,两者商标字样、位置与产品名称字样、位置组合存在一定差别(相似位置或镜像相似位置),而包装盒均采用白色底色。

韩后公司主张济州堂公司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为:1.济州堂公司在其女性抑菌护理套、女性抑菌护理泡泡产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韩后”二字,与第15641713号“韩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2.济州堂公司网址www.hanhoo8.com域名的主要部分“hanhoo”与第15641797号及第11878490号“H?nhoo”注册商标相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济州堂公司产品与韩后公司存在关联。

韩后公司主张济州堂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1.济州堂公司产品包装装潢与韩后公司茶蕊系列产品包装装潢极为相似,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2.济州堂公司官方网址www.hanhoo8.com中的“hanhoo”为韩后公司注册商标,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的行为;3.济州堂公司名片显示“韩后运营中心”,突出使用“韩后”二字,属于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韩后公司主张上述行为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济州堂公司被控侵权行为持续至2018年之后。

另,韩后公司主张济州堂公司赔礼道歉的依据为济州堂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韩后公司及其经销商造成了不良影响,亦对普通消费者构成误导。

(四)济州堂公司抗辩的相关事实。

2016年12月12日,济州堂公司经第8911936号“韩后”注册商标(见附图五)注册人黄建军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使用该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产品,授权期限2016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的消毒纸巾、卫生巾、消毒剂、空气清新剂、药物饮料、剂贴、药制糖果、外科用纱布、牙用光洁剂、杀虫剂等商品上。

案外人广州赛美药业有限公司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类别包括抑菌制剂(液体、凝胶)(净化)。济州堂公司称其产品标注的上述生产厂家许可证为生产消毒产品,且广州赛美药业有限公司已取得粤卫消证字号,故其产品为消毒产品。

2017年4月14日,国家版权局经审核向济州堂公司颁发了国作登字-2017-F-00375586号《作品登记证书》。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树叶,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为济州堂公司,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6年12月30日。《作品登记证书》所附的作品图案为上宽下窄的长型绿色叶子图案(见附图六)。

庭审中,济州堂公司称其女性抑菌护理套、女性抑菌护理泡泡产品均未上市,仅有一些打样,济州堂公司名片中“韩后运营中心”是对第8911936号“韩后”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其名片中标注的网址www.hanhoo8.com并未实际使用,未通过该网址进行商品交易;另,济州堂公司称韩后公司公证时间为2017年3月,本案应适用2018年前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五)原告知名度及影响力相关事实。

韩后公司提交的荣誉证书复印件显示:“韩后”品牌荣获2010年度中国最佳护肤品牌、2011年消费者最信赖十佳品牌“最具成长潜力十佳品牌”、2012年江苏卫视化妆品行业投放量广告标王、2013年中国企业营销创新奖单项奖年度最佳传播创新奖、2014年消费者最信赖十佳品牌“专营店类十佳品牌”、2015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证书、2016年度中国时尚产业实力口碑品牌奖;韩后公司荣获2016年全国化妆品行业质量领军企业。

韩后公司提交的多份广告代理合同、广告发布合同、合作合同、营销合作协议、推广项目服务合同显示: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韩后公司分别在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幸福剧场》栏目、《中国美妆》杂志、《中国洗涤化妆品周报》、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天津卫视、湖南卫视《快乐大本营》、《娱乐信报》《南方都市报》《羊城地铁报》、爱奇艺视频、《女友花园》杂志、201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广州花城广场广州塔户外LED挂网、北京卫视《跨界歌王》、电视剧《好先生》发布公司旗下韩后、川等系列品牌及公司形象广告。该批证据复印件有缺页及遮盖情况,但韩后公司当庭提交了证据原件,经质证济州堂公司确认上述证据原件内容完整。

韩后公司提交的多份网页、照片、合同、文件打印件显示:2012年至2017年期间,韩后公司通过互联网媒体(凤凰网、网易、大洋网、腾讯网、新浪网、搜狐网等)、MTV广告、代言人签约仪式、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电影电视宣传、消费者线下体验及评价等方式对其公司及旗下品牌进行宣传;在搜狗网站搜索“韩后茶蕊系列怎么样”,得到6297条相关结果,内容包括网友提问、网站广告等内容,时间从2013年起至今均有搜索内容;在韩后公司天猫官方旗舰店,茶蕊化妆品套装专柜价498元,活动价269元,月销量6749,累计评价99753。

韩后公司提交的《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显示:2012年至2014年度,韩后公司广告费投入金额共计1.6亿余元。

另,韩后公司提交的合作合同、商场照片及网页打印件显示:其于2012年至2014年在屈臣氏、欧尚、大润发、沃尔玛等商场、超市、卖场销售其产品,并通过淘宝网、京东网、唯品会、聚美优品等网站销售及推广产品,网站售卖信息显示其产品均有几百至几千销量或评价。该批证据中的合作合同复印件有缺页及遮盖情况,但韩后公司当庭提交了证据原件,经质证济州堂公司确认上述证据原件内容完整。

(六)两原告主张合理费用的相关事实。

韩后公司主张本案的合理费用为公证费2200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复印件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韩后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公证费发票复印件、合同、发票、照片、网页打印件、复印件、产品实物,济州堂公司提供的商标授权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以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查明事实,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如下:1.济州堂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韩后公司享有的第11878490号、第15641797号及第156417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济州堂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济州堂公司就其侵权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济州堂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韩后公司享有的第11878490号、第15641797号及第156417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韩后公司是第11878490号、第15641797号及第15641713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济州堂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韩后公司享有的第15641713号“韩后”注册商标专用权。

韩后公司的第15641713号“韩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3类,包括洁肤乳液、洗衣剂、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等。济州堂公司的女性抑菌护理套、女性抑菌护理泡泡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与韩后公司第1564171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构成类似商品。韩后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济州堂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展板、产品包装、宣传资料)中多处使用的“韩后”字样与第15641713号“韩后”注册商标除字体结构存在细微差别之外,其他部分基本一致,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应认定为与第15641713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济州堂公司未经韩后公司许可,在类似商品中使用与韩后公司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该行为已经侵害了韩后公司享有的第156417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济州堂公司虽经第8911936号“韩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黄建军授权,有权在第5类的消毒纸巾、消毒剂等商品上使用“韩后”商标,但其并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规范使用被授权商标,故其关于其产品与韩后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使用商品范围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韩后”二字有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授权的抗辩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济州堂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韩后公司享有的第11878490号、第15641797号“H?nhoo”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从韩后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来看,济州堂公司在宣传册及名片中显示有www.hanhoo8.com网址,但济州堂公司否认该网站有实际使用,而韩后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济州堂公司通过该网站进行商品交易等电子商务活动,故韩后公司关于济州堂公司侵犯其第15641797号及第11878490号“H?nho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济州堂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韩后公司诉称济州堂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根据韩后公司的具体主张逐一予以认定。

首先,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决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韩后公司公证取证发生在修改决定施行前,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行为持续到2018年1月1日之后,故本案仍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韩后公司关于被控侵权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韩后公司及济州堂公司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均包含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等,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其次,关于济州堂公司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本院结合查明事实,从以下几点进行评析:1.如何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首先,该商品包装、装潢作为商业标识,应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应排除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内容;其次,应当综合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以及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1)商品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韩后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产品(茶蕊系列)所使用的包装盒为长方形纸质容器,属于化妆品及清洁产品的通用包装,并不具有区别于同类产品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产品特有包装。商品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上或者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排列组合。韩后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产品(茶蕊系列)盒装所使用的装潢包含“韩后?”、“H?nhoo”及“韩后优肌葡萄籽紧致提升精华乳”等中文文字及对应英文文字,包含“上宽下窄长条型绿色叶子图案”的图案,亦包含图案所使用的绿色及白色底色搭配。上述文字中,“韩后?”、“H?nhoo”作为商标的使用,已起到独立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故不应再纳入装潢这一商业标识予以考量;而“韩后优肌葡萄籽紧致提升精华乳”等中文文字及对应英文文字属于产品种类介绍,不具有显著特征。“上宽下窄长条型绿色叶子图案”这一图案,以树叶作为设计元素,从包装正面左侧由上至下使用,该图案设计简洁明快,已具有独特的个性表达,且该装潢采用绿白搭配作为主色调,前述文字与“上宽下窄长条型绿色叶子”图案设计形成统一的整体,显现独特的整体视觉效果,故上述图案及绿白的色彩搭配及其文字、图案的排列组合具有显著特征,客观上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2)韩后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茶蕊系列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一是从韩后公司及其茶蕊系列产品使用及宣传情况来看,自2012年起韩后公司通过全国性报刊、地方电视台、电视电影及户外广告等对其公司及产品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宣传,并在各大超市、卖场、网站销售其公司产品,且2013年的搜索网站即有茶蕊系列产品的搜索讨论,韩后公司天猫旗舰店的茶蕊系列产品月销量达到6749。二是从韩后公司及“韩后”品牌获得的相关荣誉来看,其获得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中国时尚产业实力口碑品牌奖、2016年全国化妆品行业质量领军企业等荣誉,证明其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合上述事实可以得出,使用前述具有显著特征这一装潢的涉案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认定前述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2.将济州堂公司被控侵权产品(女性抑菌护理套、女性抑菌护理泡泡)的装潢与韩后公司涉案产品(茶蕊系列)装潢进行比对,两者基于女性清洁用品均使用与绿白色彩搭配,搭配使用从“上宽下窄长型绿色叶子”的图案设计,两者均采用侧面、上部及下部三部分图文组合方式,涉及产品商标、产品名称的文字所处位置亦一一对应或镜像对应。就整体而言,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已包含了涉案产品装潢构成要素中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若施加一般的注意力并不能直接区分两者,结合韩后公司涉案产品装潢的特有性和影响力,足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与涉案产品的装潢已构成近似。济州堂公司虽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其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6年12月30日,晚于韩后公司使用茶蕊系列产品装潢的时间,且其实际使用在被控侵权产品中的装潢在整体上与涉案产品装潢构成近似,其单一叶子元素取得著作权权利并不能证明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济州堂公司的相关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济州堂公司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再次,关于济州堂公司官方网址使用“hanhoo8”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本案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韩后公司主张济州堂公司擅自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构成不正当竞争无法律依据,而济州堂公司官方网址www.hanhoo8.com中的“hanhoo”为韩后公司注册商标,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已在前文论述,故韩后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济州堂公司名片中“韩后运营中心”突出使用“韩后”二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公证书显示济州堂公司产品包括“女性抑菌护理套(外)、内衣抑菌滴露(浓缩型)、女性抑菌护理泡泡、正点牌斯伦特片”等多种类型,且其已获得第8911936号“韩后”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在第5类的消毒纸巾、卫生巾、消毒剂、空气清新剂等商品上使用“韩后”商标,故济州堂公司在其名片上使用的“韩后”字样,并没有对其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等进行虚假陈述,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且其在“女性抑菌护理套、女性抑菌护理泡泡”上使用“韩后”商标的行为已适用商标法予以救济,故韩后公司的上述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济州堂公司抗辩其主体不适格及韩后公司部分证据复印件存在瑕疵的问题。因庭审中已明确起诉状被告名称“广州济洲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中“洲”字为笔误,且济州堂公司确认存在瑕疵的证据复印件所对应的原件内容完整并予以质证,故济州堂公司上述抗辩均无事实以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济州堂公司就其侵权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济州堂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韩后公司第15641713号“韩后”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韩后公司要求济州堂公司停止对第15641713号“韩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赔偿损失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韩后公司要求济州堂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鉴于济州堂公司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其在域名及名片中使用“hanhoo8”及“韩后”字样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济州堂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与韩后公司茶蕊系列产品相近似的装潢,对于韩后公司该项主张涵盖的其他内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韩后公司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济州堂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韩后公司商标及产品装潢的知名度及权利状况,济州堂公司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韩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应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定济州堂公司赔偿韩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00元。

关于韩后公司要求济州堂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现有证据并未显示因济州堂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韩后公司商誉受到实际损害,故韩后公司诉请公开赔礼道歉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济州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56417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济州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茶蕊系列产品相近似的装潢;
  三、被告广州济州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00元;
  四、驳回原告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600元,由被告广州济州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20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苏国生
人民陪审员  古丽莹
人民陪审员  张 代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巧静
书 记 员  郭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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