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5执787号
裁判日期:2018-05-2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秦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
被执行人:张亚红,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136444),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余建华,职务不详。
秦和平申请执行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张亚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0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和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张亚红给付品牌合作费28800元、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2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张亚红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张亚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秦和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张亚红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秦和平申请执行的品牌合作费28800元、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26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秦和平确认,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张亚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秦和平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张亚红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张亚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秦和平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和平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张亚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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