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2018-04-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页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委托代理人:黄小芳,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全夫,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白云区黄石街道黄石东路猪木岭广州市红星制锁厂内第4栋401。
法定代表人:李浩。
委托代理人:苏锋,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民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递铺镇阳光大道599号。
法定代表人:陈稳竹。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页照诉被告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民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页照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页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页照撤回对被告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民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彭页照负担。
审 判 长 曹 玲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卫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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