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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2014-01-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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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盈,男,××××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帅,男,××××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南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俊杰,男,××××年××月××日出生,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上诉人宋盈因与被上诉人郭帅、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5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盈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宋盈撤回上诉的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宋盈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宋盈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慧平
审 判 员  周 岩
代理审判员  王国才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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