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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10743号

裁判日期:2017-08-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品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3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465号C栋201,法定代表人:李圣明,股东:周天雄、李圣明,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餐饮管理;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信用咨询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品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蜜路雪”第18516971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但广州品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蜜路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郑锦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

被告:广州品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圣明。

原告郑锦宜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广州品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回货款及定金等46795元、支付违约金280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锦宜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锦宜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美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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