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5执4073号
裁判日期:2018-07-2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573947),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软件新城天谷八路西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南区三栋。
法定代表人:王艺桦,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博众博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8101493),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7号楼10层10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洪波,总经理。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博众博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15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博众博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34426.68元、案件受理费4672元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博众博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博众博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博众博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534426.68元、案件受理费4672元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博众博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博众博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博众博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博众博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