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2018-07-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耀东,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黎军,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之羽,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巨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1788号1幢一层101。
法定代表人:喻书坤,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耀东与被告长沙巨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耀东已与被告和解,故于2018年7月16日申请撤诉,并书面陈述本案不再缴纳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李耀东不再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耀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卢 山
审判员 叶波平
审判员 刘方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