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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11民初6672号

裁判日期:2018-01-2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诚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5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39号B811房,法定代表人:吴英强,股东:吴英强、何锐,已于2018年8月16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诚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英强,股东吴英强、何锐没有注册“诚帮学府”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诚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诚帮学府”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黄太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代理人:王靖,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靖,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诚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39号B811房。
  法定代表人:吴英强。

原告黄太明与被告广州诚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帮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诚帮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本院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太明诉称:2016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诚帮学府合作合同》及一份《诚帮教育附加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乙方(即原告)积极配合甲方(即被告)运营方案,乙方如在3-6个月内无法收回成本,由甲方负责收回乙方网站,退还乙方合作费用,运营期间产生的营利归乙方所有。原告多次配合被告的运营方案改为签订合同后,被告一致没有为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致使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收回成本,原告已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合作费用的请求,但是被告均置之不理,故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诚帮学府合作合同》、《诚帮教育附加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合作费用338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诚帮公司未答辩,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甲方(诚帮公司)与乙方(黄太明)签订《诚帮学府合作合同》(合同编号:CB-EDU-2016-(08)-(22)。约定,甲方与乙方就乙方加入诚帮学府品牌并成为诚帮学府旗下湖北省黄石市分站站长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内容,服务期限、续约:1.1甲方为乙方制作独立域名的诚帮学府品牌分站,提供合作版本所含的全部产品及服务;1.3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期限2016年8月22日到2017年8月21日。二、分站站长(乙方)权利与义务:2.1乙方权利(1)乙方作为甲方诚帮学府品牌体系中的一员,有权经营甲方所有签约合作课程(包括线下实体培训机构和线上网络视频教学课程),通过乙方网站各项目所得的机构返点、网络课程佣金为乙方所有;(2)乙方有权优先得到甲方新课程、新产品被告知权和代理权;(3)乙方享有甲方所进行的网络活动或其他形式推广活动的参与权和宣传权;(4)乙方有获得甲方为其进行产品知识培训和市场推广及技术支持的权利;三、总部(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甲方权利(1)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有知情权、调查权和合同所约定的诚帮学府品牌的管理权;3.2甲方义务(1)甲方为乙方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提供教育服务机构的选择,并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2)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3)甲方有义务使乙方的网站在技术、功能及界面美观等方面与甲方技术保持同步更新;(4)甲方将全天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5)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对乙方的业务开展不定期的经营指导,协助乙方进行市场推广,并由专人负责与乙方的沟通协调工作;(6)甲方对乙方的技术维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四、合作资费:4.1甲方为乙方拥有的诚帮学府品牌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乙方选择的服务项目为领航版,合作资费为33800元;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即须向甲方缴纳合作资费,此费用为终身服务费用。五、乙方收益成分。网站与培训机构合作收入,乙方利用诚帮学府品牌网站可与当地培训机构展开多模式合作,由合作产生的全部收入均归于乙方,例如代理招生提成产生的收入全归乙方等。同日,双方签订《诚帮教育附加协议》,约定,在原合同基础上订下如下协议:1.乙方积极配合甲方运营方案,乙方如在3-6个月内无法收回成本,由甲方负责收回乙方网站,退还乙方合作费用,运营期间产生的营利归乙方所有;2、甲方赠送乙方4万原始股份;3、甲方按照乙方投资费用1:2的比例为乙方投放宣传推广。同日,黄太明向诚帮公司转账33800元。

2016年12月13日,诚帮公司向黄太明返利180元,12月21日返利156元。

以上事实,有《诚帮学府合作协议》《诚帮教育附加协议》、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是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从黄太明与诚帮公司签订的《诚帮学府合作协议》内容看,诚帮公司授权黄太明在约定范围开设诚帮学府分站,并为其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和经营指导,对黄太明的经营有知情权、调查权和管理权,黄太明有权使用“诚帮学府”品牌并需要支付服务费用等等。虽然合同没有约定诚帮公司收取特许经营费,但约定了黄太明需向诚帮公司支付合作资费,该费用实际是黄太明使用诚帮公司经营资源的对价,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合作协议,实际为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关于黄太明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由于诚帮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让黄太明按期收回成本,根据附加协议的约定,黄太明有权要求退回合作资费33800元。另,本案中,涉案合同已到期,已无解除必要。

诚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诚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黄太明返还合作款33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5元,由被告广州诚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黄太明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曹 玲
人民陪审员   刘葵生
人民陪审员   聂玉清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卫晓萍

  • 广州诚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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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费电话:400-1866-709
  • 座机号码:020-28163493290616322983763161854972618693416294198062980244629802466298025066300900663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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