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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2018-06-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乐欣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办公楼4201房,而非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法定代表人:李艳,股东:李超、廖卓、李瑞金、李艳,经营范围为:婴儿用品批发;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家庭服务;婴儿用品零售;服装批发;服装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业特许经营;乳制品批发;乳制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

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广州道1580-101。
  法定代表人:张延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洁,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乐欣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13层01-06室。
  法定代表人:李艳,总经理。

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乐欣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田瑞刚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
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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