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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渝民辖终53号

裁判日期:2018-05-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法国菲特淳国际集团实为广州特特嘉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岗贝路6号306房,而非,法定代表人:王元,股东:王元、吴永利、王祝奉,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糕点、面包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特特嘉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4496472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为“爱吧克”而非“味芙”。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特特嘉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和“味芙”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特特嘉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8576XC。
  法定代表人:王元,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广州特特嘉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红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1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广州特特嘉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根据约定将合同盖章后邮寄给被上诉人,然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其盖章后的合同文本邮寄回给上诉人,故上诉人无法提供本案重要证据的合同文本。上诉人提供有相应快递凭证以及微信记录予以佐证。2、双方当事人并不存在其他的商务合作。如有其他合同,则应提供给法院审查,不能因为被上诉人单方否认即认定。3、上诉人所有的加盟合同均为格式合同,不会因为任一合作方单独修改格式条款。4、被上诉人直接以手写方式修改重要条款、条件,没有上诉人确认。本案应按照格式合同中的约定包括管辖条款来确定本案的诉讼管辖法院。综上,原审裁定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在本案存在疑点的情况下,迳行采纳被上诉人的说法,违背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合同类纠纷。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提供的《合作协议书》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的“甲方”修改为“乙方”并单方加盖指纹,是对原管辖条款变更为新要约,现有证据不能确认上诉人对修改后的管辖条款构成承诺。因此,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管辖条款互不认可,根本没有达成合意,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被告方,应由被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方所在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38号)第一条的规定,应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请求按协议选择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为由驳回其管辖异议的结论正确,但也未确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因出现新的事实与理由,可以确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而改变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16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永华
审判员   唐昭江
审判员   邢江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妍

  • 广州特特嘉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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