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9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2018-01-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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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诉讼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蒙,公司员工。
被告:美舍雅阁香薰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武雪梅。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美舍雅阁香薰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沙 丽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