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4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2018-04-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东顺德巴布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6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乡长丰村17栋3层1室,而非武汉市汉口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天地17栋,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建海,经营范围为:鞋、服装、儿童用品、饰品、玩具、文具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图形”第23809828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广东顺德巴布兔服饰有限公司,而非广东顺德巴布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李建海,且截止2017年7月5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东顺德巴布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和“巴布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广东顺德巴布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负责人:李建海。
委托代理人:徐盼,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文斌,男,回族,××××年××月××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顺德巴布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童文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顺德巴布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顺德巴布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顺德巴布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广东顺德巴布兔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周正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 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