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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4712号

裁判日期:2018-05-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易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846号远景商务楼B210,法定代表人:杜霞,股东:杜霞、王兴强,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数字动漫制作;地理信息加工处理;计算机房维护服务;游戏软件设计制作;干果、坚果批发;蛋类批发;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清洁用品批发;婴儿用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贸易代理;佣金代理;软件批发;货架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乳制品批发;调味品批发;糕点、糖果及糖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易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4784670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为“易渠网”而非“日之恋”。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易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日之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日之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846号二楼B213房。
  法定代表人:杜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敏,男,壮族,1985年5月25日,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

上诉人广东日之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1民初1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8年1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通知书》。鉴于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提交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日之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钜
审判员   林幼吟
审判员   彭 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林晓欣
书记员   沙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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