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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辖终238号

裁判日期:2018-04-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昱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5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空港大道880号四楼406房,而非广州白云区嘉禾街润林商业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向长阳,股东:彭红山、向长阳,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零售;乳制品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糕点、面包零售;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市场调研服务;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公司礼仪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干果、坚果批发;干果、坚果零售;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家用电器批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昱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向长阳,股东彭红山、向长阳没有注册“蜜源”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昱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蜜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昱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向长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WUYIFAN(中文名:吴亦凡),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

上诉人广州昱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WUYIFAN(中文名:吴亦凡)及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6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昱锦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昱锦公司的实体店和官方网站“MOOTEA末茶”(网站地址:××mootea.com)所备案登记及官网计算机服务终端归属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昱锦公司的所在地也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原审被告微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昱锦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广州昱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妮
审判员     梁志雄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心雨

  • 广州昱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空港大道880号四楼406房
  • 官网地址:广州白云区嘉禾街润林商业大厦4楼
  • 上海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泾路655号嘉南红塔广场四号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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