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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4841号

裁判日期:2018-04-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凌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泓浩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7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10D地块1号楼1层102室,而非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海鹰路9号院,法定代表人:吴海峰,股东:吴海峰、林惠霞,已于2018年6月22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凌鸽”第16451781A号第12类电动自行车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新平优志商务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凌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吴海峰,股东吴海峰、林惠霞,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7年6月19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凌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凌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胡顺华,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凌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峰。

原告胡顺华与被告北京凌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2018年4月16日,胡顺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胡顺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46元,由胡顺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谭静琦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岳 娟

  • 北京凌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10D地块1号楼1层102室(园区)
  • 官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海鹰路9号院
  • 座机号码:010-56706577583450768368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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