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初66号
裁判日期:2018-04-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江苏中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6日,注册地址为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158号27幢302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章仁者,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组织策划;会务会展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4月2日江苏中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章仁者没有注册“中理”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江苏中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中理”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郎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章仁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园,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军,江苏政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郎维某与被告江苏中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郎维某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郎维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维某撤诉。
案件审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郎维某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张小全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单小燕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