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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皖05执233号

裁判日期:2018-03-2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南路602号1-7号,法定代表人:臧伟,股东:臧伟、王炳芬,经营范围为:足疗管理咨询、技术开发、培训;劳动服务;足浴服务;批发、零售:足疗用品、日用百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大汉”第44类保健服务商标,但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和“大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吴兴丹,女,××××年××月××日出生,44岁,汉族号码340811××××××××4024,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臧伟

吴兴丹与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5)马仲案裁字第381号、(2016)马仲案裁字第023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吴兴丹于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在住所地雨山区,为便于案件解决,减少诉累,将该案移送雨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5)马仲案裁字第381号、(2016)马仲案裁字第0239号裁决书由雨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雨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本院移送的该案卷宗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卜仕海
审 判 员   顾慧茹
代理审判员   艾海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骆祺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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