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皖05执233号
裁判日期:2018-03-2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兴丹,女,××××年××月××日出生,44岁,汉族号码340811××××××××4024,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臧伟
吴兴丹与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5)马仲案裁字第381号、(2016)马仲案裁字第023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吴兴丹于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大汉足疗管理有限公司在住所地雨山区,为便于案件解决,减少诉累,将该案移送雨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5)马仲案裁字第381号、(2016)马仲案裁字第0239号裁决书由雨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雨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本院移送的该案卷宗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卜仕海
审 判 员 顾慧茹
代理审判员 艾海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骆祺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