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5532号
裁判日期:2017-10-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立国,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滨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好,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旺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河(城区市政工程公司)2号平房118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国与被告北京永旺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国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国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立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立国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崔树磊
审 判 员 裘 晖
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晨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京工商朝异列字(2016)30936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民初37744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民初37746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民初37745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民初37751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民初37749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民初37750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民初37748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5536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5543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10318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5532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21361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133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