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92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2017-11-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常州奚玛新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2日,注册地址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骆新法,股东:方明亮、骆新法,经营范围为: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电动平衡车及配件、电机及配件、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销售;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电池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常州奚玛新能电动车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奚玛”第11491753号第12类电动自行车商品商标,但常州奚玛新能电动车有限公司和“奚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承洪,男,××××年××月××日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常州奚玛新能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骆新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洪与被告常州奚玛新能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承洪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84元,由张承洪负担。
审判员 石 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