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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4666号

裁判日期:2017-12-1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微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法定代表人:杨涛,股东:贺腾龙、杨涛、刘斌,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网上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微金”第11475179号第9类收银机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微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涛,而非北京微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微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和“微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沈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执行人:北京微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1号楼A座24E。
  法定代表人:杨涛。

本院在执行沈建军与北京微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军
审判员     孟凯锋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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