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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民初9695号

裁判日期:2017-07-1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宏远互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滨河路25号2层2027,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夏恒,经营范围为: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销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服装、服饰、鞋帽、日用品、工艺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宏远互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7月23日申请注册“天龙国际”第14864368号第42类服务器托管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6月30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宏远互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天龙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守志,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远互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夏恒。

原告李守志与被告宏远互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互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守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远互联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李守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宏远互联公司退还投资款16000元。事实和理由:李守志从2015年6月到2015年7月期间,分三次向宏远互联公司交纳16000元加盟费,加盟宏远互联公司的天龙国际商城。2015年12月4日,李守志与宏远互联公司签订《天龙国际商城转让协议书》,约定宏远互联公司退还李守志全部投资款,但宏远互联公司至今未履行该义务。宏远互联公司还曾以可退还全部投资款为由,通过欺诈的手段,收取李守志3000元手续费,亦应一并退还。

根据李守志当庭出示的证据,并结合其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5年6月,李守志与宏远互联公司达成一致,加入天龙国际商城大联盟,李守志为此分三笔向宏远互联公司汇款16000元。2015年12月2日,李守志收到宏远互联公司发来的电子邮件,告知其天龙国际商城系统即将升级,问询其是升级还是转让。李守志随后表示要转让。宏远互联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将一份加盖有宏远互联公司公章的天龙国际商城转让协议书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李守志。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宏远互联公司帮助李守志转让www.guoweil.com其商城网站。转让协议签订,李守志支付宏远互联公司转让手续费3000元。在一个月内,宏远互联公司帮李守志将商城网站转让出去,转让费用全部归李守志所有。如果一个月内,商城网站没有转让出去,宏远互联公司退还李守志之前全部投资款16920元,并解除合作协议。李守志签字后,通过QQ将龙国际商城转让协议书发送给宏远互联公司。李守志于2015年12月3日、2015年12月7日,分两次转给宏远互联公司转让费3000元。2017年5月,李守志曾通过QQ向宏远互联公司的工作人员询问转让商城的事为何一直没有结果,但没有得到回复。

本院认为,李守志与宏远互联公司通过往来电子数据达成的天龙国际商城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宏远互联公司收取李守志3000元转让费,亦可证明双方已实际履行该转让协议。宏远互联公司在协议中承诺在一个月内帮助李守志将网站转出。如果成功转出,宏远互联公司负有及时通知李守志的义务。此后宏远互联公司并未告知李守志网站是否成功转让,现亦无证据证明宏远互联公司在转让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将商城网站转出,亦故宏远互联公司应按其承诺,将李守志投资款退还。现李守志只要求退还1600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李守志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宏远互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宏远互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李守志16000元。

如果被告宏远互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宏远互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燕燕
人民陪审员  董爱丹
人民陪审员  高尔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钊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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