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3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2017-09-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欣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前身为南京迅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栖霞区黄马路6号,法定代表人:余江洲,股东:余江洲、蒋厚翠,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材料、建材、钢材、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的销售及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美滴”第11482823号第19类非金属板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鲁新元,而非南京欣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余江洲,股东余江洲、蒋厚翠,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欣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美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南京欣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70716370U,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黄马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余江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霄,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春雨,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在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74304189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会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欣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春雨、被告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被告马春雨散发的对原告不实言论已经删除,无必要再行追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欣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原告南京欣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庆林
人民陪审员 杨自金
人民陪审员 邹少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晋 静
书 记 员 陈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