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9616号
裁判日期:2017-05-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神龙华锐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8幢1510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艮然,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调查;销售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子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2月11日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艮然没有注册“超感觉”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超感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景晓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训军,北京市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8幢15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经理。
原告景晓元与被告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景晓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景晓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霖
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
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路 聪
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8幢1510号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