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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15711号

裁判日期:2017-09-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威克多制衣中心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甲15号,法定代表人:蔡昌贤,股东:林秀英、蔡昌贤,经营范围为:制造服装;购销服装、服饰、箱包、皮鞋、皮具、皮衣、工艺品、棉针织品;货物进出口;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科技开发;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制造服饰、箱包、皮鞋、皮具、皮衣、工艺品、棉针织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威克多制衣中心虽已注册“威克多”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北京威克多制衣中心和“威克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朱鹤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北京威克多制衣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蔡昌贤,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家俊,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鹤晶与被告北京威克多制衣中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鹤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鹤晶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鹤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冬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兼书记员  张智明

  • 北京威克多制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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