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终1799号

裁判日期:2017-10-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骏马驰骋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辅路甲2号2幢8层A801室,而非北京市大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之星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沈东文,股东:黄汉明、沈东文,经营范围为:科技开发;餐饮管理;节能环保技术推广服务;销售厨房用具、电子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家庭用品、汽车零配件。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骏马驰骋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虽于2012年11月6日申请注册“炫功夫”第11707561号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9月10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骏马驰骋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炫功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北京中科晶研碳晶科学技术研究院(原审原告),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路1号院5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上诉人骏马驰骋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创东七街9号3幢5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衣锋,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科晶研碳晶科学技术研究院(简称北京中科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骏马驰骋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科研究院于2017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中科研究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科晶研碳晶科学技术研究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北京中科晶研碳晶科学技术研究院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宁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宋 晖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伟
书 记 员    李景生

  • 骏马驰骋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辅路甲2号2幢8层A801室
  • 官网地址:北京市大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之星大厦8楼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