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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终1830号

裁判日期:2017-09-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特福莱(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杏石口15-2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经涛,经营范围为:二类汽车维修(小型车维修);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汽车美容。

上诉人特福莱(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杏石口15-2号。
  法定代表人黄褚君,总经理。

被上诉人孟境,男,××××年××月××日出生,广播电台主持人,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红,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特福莱(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特福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8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特福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特福莱(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4元,减半收取982元,由上诉人特福莱(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宁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宋 晖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伟
书 记 员    李景生

  • 特福莱(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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